新京报讯 6月2日晚间,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副总经理叶伟泉在发布一季报“窗口期”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公司“责成其进行深刻书面检讨”。部分投资者对该处罚表示不满。专家认为目前从法律层面对此行为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建议中国证监会应就其出台具体的规定。
副总违规减持被罚写检讨
五粮液称,公司于6月1日收到深交所的监管函和四川证监局《关于高管减持股票相关事项的关注函》,4月22日,公司副总经理叶伟泉股票账户以27.92元的价格,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1.6万股。叶伟泉的减持行为系其家属操作所致。
叶伟泉减持股票后一星期,五粮液就发布了2015年一季度报告:当期净利润为22亿元,同比下滑15.97%。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发布前三十日内,上市公司董监高及配偶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五粮液称,叶伟泉的减持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公司对该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成其进行深刻书面检讨”。
5月19日,叶伟泉专程到四川证监局说明相关情况。五粮液表示,叶伟泉于4月22日减持公司股票时未提前获悉公司2015年一季度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且交易时点无影响公司股价波动的敏感信息,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此前,叶伟泉在2011年5月曾因信披问题遭到了证监会的处罚。
股民抱怨罚太轻 专家称法律未明规定
五粮液对叶伟泉的处罚引发了部分投资者的“强烈不满”。有投资者在股吧中表示:“既然明确违规了,怎么不见实质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教授顾雷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称,对于上市公司董监高“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只是在交易所层面有“否定性”的规定。顾雷建议,证监会应就董监高“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从法规层面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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