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6月8日讯,银监会官网消息,银监会颁布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称《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6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其中规定,拟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其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分为改制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银监会称,拟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东还应当具备,具备商业银行资格,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银监会的规定。
对于外资行或会面临的破产情况,银监会亦有明确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机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或者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者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破产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破产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银监会还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下列两类:一是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二是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发稿:张莉/曹敏慧 审校:于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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