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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家基础利率定价银行团首推大额存单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实习记者 谢水旺 上海报道

  6月2日,央行发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6月11日,中国货币网发布公告称,根据央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9家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将于6月15日起发行首批大额存单。值得注意的是,LPR(贷款基础利率)报价银行团现由9家商业银行组成。

  公告还称,各核心成员发行的首批大额存单期限以1年以内(含)为主,个人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为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为1000万元。首批大额存单将通过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发行,具体的产品期限、产品利率、发行额度等要素由发行人自主确定并公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已有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公布了个人和企业大额存单发行公告。

  从公开信息来看,利率大多为央行基准利率的1.4倍左右。各家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大多可以提前支取,也可以办理质押业务。而业界人士根据公开信息分析,大额存单如何转让以及定价仍是考验。

  银行首批大额存单15日发行

  这9家银行的大额存单均定于15日发行。

  交通银行首批大额存单将面向企业客户发行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期五款产品,面向个人客户发行3个月、6个月和1年期三款产品,利率按照对应期限央行基准利率上浮40%。

  中信银行首批个人和企业大额存单产品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利率较基准利率上浮40%。大额存单为电子化方式发行,非纸质存单,客户可在中信银行网点或网上银行购买。可提前支取,客户急需用钱时不用等产品到期。根据产品规划,未来还将发行1个月、9个月及18个月三种期限的大额存单产品,同时具备质押、转让等功能。

  招行计划在6月15日首发的大额存单产品包括面向个人客户的期限1个月、年化利率2.6%的大额存单,面向对公客户的期限1个月、年化利率2.6%和期限3个月、年化利率2.6%的大额存单。年化利率均相当于3个月定期存款央行基准利率的1.4倍。

  记者从建设银行内部一份文件了解到,该行6月15日至19日发行100亿元个人大额存单和200亿元企业大额存单,期限均为1年期,利率3.15%,为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的1.4倍。

  同时,记者了解到,工商银行将发行6个月和1年期首批个人和企业大额存单,发行利率分别为同期央行基准利率的1.4倍和1.36倍。

  不过,各家银行并未提到大额存单转让的相关具体事宜。

  而《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而且,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

  大额存单定价待考逻辑

  “说是可以转让,但这个第三方平台确实挺模糊的,一般指同业拆借中心,但个人和企业根本进入不了同业拆借中心,现在看来,也就只有北京产权交易所了。”民生证券固收研究员李奇霖告诉记者,大额存单转让机制短期之内没有建立。

  李奇霖认为,转让机制也是影响大额存单需求的因素之一。他表示:“我觉得大额存单需求非常有限。和美国比,没有比较好的二级流通市场。而且,银行负债端高收益揽储意愿不强,收益率的需求吸引力不强。有了高收益资产才有高收益负债,而实体经济不行,高收益资产供给是在下降的。”

  上述券商银行业分析师则表示,没去跟踪银行询量的情况,不知道大额存单的需求如何。

  此外,各家银行大额存单的利率大多为央行基准利率的1.4倍左右,低于同期限shibor。例如,1年期大额存单利率为3.15%,近一周shibor为3.4%左右。

  《办法》则称,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民生证券固收研究员李奇霖认为,发行利率低于预期。实体有效融资需求,没有高收益资产对接,银行揽高成本负债来源动力不强。大额存单一开始在自律核心成员展开,本身经营比较稳健。另外,央行对大额存单发行需要备案,对发行利率有指导,害怕负债端无序竞争。

  不过,某券商一银行业分析师对记者表示:“存单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之分,浮动利率才是以shibor为基准来计算,在shibor上下波动。现在市场流动性这么宽松,定这个价格能卖出去就是合理价格,市场化不等于高定价。”

  此外,1年期以上的大额存单如何定价也是一个问题。

  目前各家银行计划发行的大额存单均为1年期以内(包括1年期)的品种。但是,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且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而现在Shibor利率只有1年期以内的短期品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佃凯在《国外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发展与特点》一文中总结到,根据美国、日本等国的经验,要想使得CDs(可转让大额存单)的发行和流通顺利进行,需要一些前提条件:第一,推行CDs必须要求取消或者放松对CDs的管制。如果没有管制制度的相应改革,在发行和流通CDs的同时保留对利率、期限、金额等方面的严格限制,CDs的发展会受到抑制。

  第二,对CDs的作用应该有清醒的认识,虽然CDs的发行和流通对于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有促进作用,但是不能高估其作用。由于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出现,特别是CDs的替代产品的不断出现,CDs的作用也会受到削弱。大额可转让存单只是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利率市场化进程还需要其他因素的推动。

  作者:谢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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