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十部委昨日发布了《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做出了明确定义,也规范了监管职责,并确立了客户资金存管制度,要求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多数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士对此“指导意见”均表示,是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大利好,也期待监管细则的进一步出台。
以下为几位互联网金融公司CEO对于“指导意见”在互联网金融征信、资金存管等方面的解读。
信而富CEO王王征宇博士:
关于要点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听起来基本取消了第三方支付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生存空间,但细想起来:
第一,第三方支付也是本指导意见覆盖的服务领域,不能要求一个“被指导”的业务向另外的“被指导”的业务提供监督;
第二,客户资金存管,由银行操作,这是从资金安全最高要求出发的考虑;
第三,把支付清算也纳入了银行,这实际上向银行提出了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挑战。注意是鼓励,因为银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才能实现完整的支付清算服务,所以第三方支付的生存空间暂时还不会取消。
关于要点4:“明确金融监管、工商、电信部门监管分工”。完整的监管框架基本成型,除了一行三会、工商、电信、互联网信息等部门,还包括“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说明了国家支持的力度、国家鼓励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决心,但由于涉及到如此多的核心监管部门,包括中央部位协同、中央地方政策协同,现有的管理制度要调整,新的监管框架要形成,如果不完善,会成为婆婆众多、任何一个部门都有否决权的局面。
我们寄希望于中央部位之间协同、中央地方政策协同。
关于要点6:“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是众多“互金机构”(见要点5的提法)盼望已久的希望,现在终于得到中央首肯,真不容易啊!点赞!
互金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这说明了中央政府对于建立全社会诚信体系的期盼,以及具体的中央政策。不少互金机构有这方面的考虑,现在可以顺理成章地推动了。
此外,“意见”中,关于P2P网络贷款的规定,有很多新意。
首先,从中央政策层面确定了P2P的法律基础,P2P是否合法的争论,到此画上句号。
其次,强调了P2P平台的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三方面核心服务,进而明确了信息中介性质。信息交互是第一层的信息中介服务(比如婚姻介绍所);撮合是进一步的服务,表示推动成交,完成交易;资信评估是更深一层的要求,需要对于服务对象进行征信服务(采集信息)、风险评估。由此完整定义了信息中介的含义,这比以往的讨论都大大深化了,对于行业具体监管和从业机构定位,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明确提出了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这从根本上回答了平台自身能否提供担保、能否提出保本保息、是否应该兜底等一系列问题,为监管机构具体操作提供了基础。
第四,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网络小额贷款的概念,明确提出,“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
融360 CEO叶大清:
个人认为《指导意见》严于预期。《意见》首先给互联网金融画了个圈——鼓励互联网金融朝普惠金融和小微金融方向推进,服务机构和大客户的模式如P2P/P2N将会有监管限制。这终结了之前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的论战——互联网金融仍然离不开金融的本质——金融就需要专业的人和机构来做。比如,银行的主营业务仍然由银行来主导,个人的钱吸收出来给大型的机构、企业的模式将面临限制。预计各部门具体意见的出台,将会更加严格。
更重要的一点——P2P被定义为一个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这就否定了目前大多数网贷公司正在走的路,这将加速P2P的洗牌。
预计80%的P2P不转型将被洗掉,另一方面,平台型的创新模式将持续得到监管部门和资本市场的认可和支持。对于资本来说,不确定的风险小了很多——值得投资的对象不超过一打,激烈竞争会让价格会越来越贵。好消息是,顶尖的平台型企业有望两年内上市。
对于融360来说,《意见》对互联网金融多样化的肯定,就是最大利好。另一个利好,是明确了行业发展的方向。
详细的监管细则出台和落地还需要时间,现阶段不宜过度解读。可以肯定的是,行业规范和准入机制,推动良币驱逐恶币,更助于提高P2P和互联网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这是每一个真正希望为之长期奋斗的人们所希望看到的。
懒投资CEO张磊:
过去几年,我们看到互联网金融经历了一个野蛮生长的时期,行业内诞生了不少优质的公司,但也有许多跑路的害群之马。
我们看到,无论是行业还是公众都期待行业发展能更规范、有序。业界和学界都很关注政府部门的态度。如果毫无监管,很容易出现劣币驱逐量币,也容易让行业积累起系统风险,不利于行业发展。
指导意见的出台,在政策层面上,减少了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对扎实做业务的从业者来说,是一大好事。
首先,指导意见体现了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包容和鼓励,肯定了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是创新,是大势所趋。
其次,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法律实质,对于多个细分行业进行了梳理,相当于给了互联网金融从业者明确的法律地位。
意见也再次划定了互联网金融的红线。规定互联网金融要坚持平台功能,强调信息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等。我们还注意到,意见仅要求使用「第三方存管制度」,而非更严格的「托管」。对于曾经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对接托管业务的从业者,会形成一定的沉默成本。
我们期待监管机构出台进一步的执行细则,也希望能够有进一步的财税减免政策。同时,也会在满足监管的原则下,不断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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