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剁手党们注意了!网络支付每天5000元封顶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陈月石

  在自由发展多年后,网络支付即将有法可依了。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央行)7月31日就《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

  这份征求意见稿,是央行针对网络支付的第四版草案。从2012年1月央行首度就《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算起,已经过去了3年6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继互联网保险后,又一个细则落地的行业。

  征求意见稿首先对“网络支付”进行了定义,即客户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客户电子设备不与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客户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不过,出于安全和技术的角度考虑,央行此番并未将二维码支付方式纳入规范范畴,而是选择维持现状。

  在央行看来,二维码支付等目前仍处于研究和探索阶段,相关配套技术和安全标准有待根据业务实践持续检验和完善,因此暂不将此类支付方式纳入规范范畴,以便为其留出探索和创新发展空间。

  央行同时表示,将密切关注相关新型支付方式的探索和发展情况,并适时制定配套管理措施。

  在去年3月,二维码支付(即商家收单机器上显示二维码,顾客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被央行暂时叫停,不过支付宝和财付通两大巨头随后推出改良版,即让商家扫顾客手机上的付款码,在这样一个相对闭环的情况下,风险也从消费者身上部分嫁接去了商户身上,这种新支付也得到了监管的默许。

  相比前三个草案,央行在最新版中,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了分类:综合类支付账户和消费类支付账户。

  两者区别在于,综合类支付账户中的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如支付宝、财付通账户等。而后一类账户的余额仅可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也不可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

  要不要设立网络支付账户限额?如果限额,是对单笔支付进行限额还是以一年为限进行限额?从2012年最初征求意见起,上述问题几乎从未停歇,也成为支付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不断讨论甚至博弈的焦点。而在最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央行的态度进一步开放。

  相比去年3月的第二版草案,央行不再对资金用途进行转账汇款和消费的区别,而是统一设定个人网络支付账户的额度上限,其中,针对综合类支付账户,个人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一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如果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

  事实上,这一焦点问题可谓一波三折。

  在最初版本中,央行用大篇幅对互联网支付账户的实名制进行了规范,而并未对账户进行限额。

  然而网络支付随后进入井喷发展期,特别是2013年余额宝的问世,使得“互联网金融”都成了一个街知巷闻的热词,央行因此给了网络支付长达两年的观察期。

  2014年3月,央行经过再度调研,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却引来了支付机构几乎一致的“反弹”。原因在于其中对部分业务具体额度的规定,如“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等。

  再加上上述征求意见稿率先在网络上流传,央行一时之间陷入略显被动的境地,面对略显被动的境地,最后通过答记者问的形式公开解释:征求意见稿就是央行和一些支付机构之间进行“点对点”沟通的新近工作底稿。

  上述风波平息后,央行在半年后,再度进行了摸底调研,并在2014年九、十月份形成了新的草案,不过该草案也未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在第三版草案中,央行不再对资金用途进行转账汇款和消费的区别,统一设定个人网络支付账户的额度上限为一年10万元。

  那如果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怎么办?

  央行在条款释义中也给出了解决办法,那就是选择如“网上银行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模式通过银行账户办理。

  为了引导支付机构提高网络支付的安全级别,央行也煞费苦心。

  其中,如果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可以自主约定;如果仅通过一种方式验证,那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如果是介于上述两种安全等级之间,如使用静态密码和指纹来验证,则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

  不过也不用担心,这一限额仅限于从网络支付账户余额中支付,如果使用银行账户付款的交易“网上银行”、“银行卡快捷支付”等模式,不受上述条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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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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