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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是灵魂的牧场(2)(组图)

来源:新京报
《没有上帝的宗教》
《没有上帝的宗教》
作者:罗纳德·德沃金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年7月
《没有上帝的宗教》作者罗纳德·德沃金。
《没有上帝的宗教》作者罗纳德·德沃金。


  (上接B12版)

  德沃金认为,生活的内在意义和自然的内在之美,构成了一种彻底的宗教人生观的基本范式。它可以使我们超越人生的局限和虚无,从而生活得更有意义。而这一切并不依赖于神的意志。

  宗教比上帝更深奥

  《没有上帝的宗教》是德沃金于2011年在瑞士贝尔尼大学所作的爱因斯坦系列讲座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德沃金计划花两年的时间修改充实该系列讲座,使其成为一本专著。无奈天不助人,德沃金后来因病卧床,该书只好以现在的篇幅面世了。据说,德沃金此书受到爱因斯坦的启发,但道金斯的影响似乎更为明显。德沃金是一位杰出的自由主义学者。在对政治、法律、社会,尤其是西方社会等问题进行认真而深刻的反思之后,他开始对理性和自由主义者学说的不足进行反思,试图弥补乃至超越自由主义。《没有上帝的宗教》恰恰是这种反思的一个新的途径。遗憾的是,德沃金逝世,没有足够的时间使它更加完美。

  这是一本关于宗教的书,但与一般宗教著作不同的是,本书只是关于一般宗教价值与宗教体验的著作,而不是关于某一宗教的历史发展、基本信仰或实践的神学著作。德沃金从无神论出发,对宗教的概念做了宽泛的解释,消融了有神论与无神论的差异。德沃金认为,生活的内在意义和自然的内在之美,构成了一种彻底的宗教人生观的基本范式。它可以使我们超越人生的局限和虚无,从而生活得更有意义。而这一切并不依赖于神的意志。

  该书开宗明义地指出,本书的主题是宗教不等于神,宗教比神要深奥。德沃金认为,宗教是一种世界观,而信仰神只是这种深奥广博而独特的世界观的一种可能的表现形式或结果。无神论者也同样会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德沃金称之为“无神论宗教”。从逻辑分析的角度看,真正的宗教观不要求也不需要假设一个超自然的实体。如果将神从宗教中分离出来,科学问题与价值问题是完全独立的,价值部分并不依赖于神的存在或历史。

  德沃金假定传统的有神宗教由科学和价值两部分组成,并且认为科学部分无法支撑价值部分,二者在概念上相互独立。德沃金引用概念性原则——“休谟原则”认为,神的存在或其属性只能有限地为宗教价值辩护,只能作为一种事实来引入一些不同的、独立的前提性价值判断。也就是说,神的存在只能作为一个次要的前提。除非存在着独立的前提性原理,并且它们解释了为什么,神的存在才可以在为某种特定的价值信念辩护时是必要的或充分的。

  进而,德沃金对有神宗教的神创论进行了批判。他认为,神创论中的创造主体至少应该是一个智能主体,并构成有神宗教中的科学部分。尽管如此,神意本身并不能创造价值,无法仅凭自身使价值判断成为真理,仍然需要前提性假设。神创论的基础应是可知的。最后,德沃金进一步比较了人格神、非人格神以及泛神论中的神的概念。他认为,非人格神中的“超自然”体验,消除了人格神和非人格神之间的差别。在对斯宾诺莎泛神论的分析中,德沃金进一步试图否认“神”,爱因斯坦对“自然”是信奉、崇拜的,斯宾诺莎认为自然是正义的基础,从而得出结论,泛神论者实际上也就是宗教无神论者。

  任何读过德沃金著作或是听过他演讲的人,都知道他拥有才华横溢的、优雅敏锐的头脑,善于分析复杂的概念,一直致力于道德的、法律的和政治的事业。但是这本书采用了不同的语气和方式,它没有发起一系列旨在改变信仰的争论。相反的,它探讨哲学的甚至是精神层面的鉴赏力。他的雄心不是影响任何特殊立场的转变,而是我们看待世界的方式和对待我们自身存在的最基本特征的态度。《没有上帝的宗教》不仅带给我们更深的文化上的困惑和思考,而且在读者面前呈现出作者确定的哲学品味和特殊的立场。

  作为基本宪法权利的宗教自由

  本书第三章,德沃金将视角转向作为基本宪法权利的宗教自由这一主题。他以自由主义的立场,将宗教自由视为一个具有哲学深度的政治道德问题,运用其擅长的概念分析方法重新界定宗教和作为宪法性概念的宗教自由,及对其性质和范围的理解。德沃金建议从一个崭新的角度,将宗教自由视为来源于伦理自主的自由价值的一般权利而非特殊权利,以此来应对宗教活动和宗教信仰的宪法困境。

  德沃金指出,尽管宗教自由在当代世界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中都得到承认和保护,《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以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都相应地规定了保障宗教自由的条款,但是宗教及宗教自由的概念和范围仍是一个需要重新审视和讨论的问题。德沃金认为,现代宗教自由的概念既包括自由选择宗教组织的权利,也包括选择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但是,这项权利仍被理解为是一项人们对于上帝的存在和性质进行自主选择的权利。德沃金认为,对宗教的更为宽泛的解释,要比有神论更加深刻地理解和更好地解释个人信仰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宗教自由仅与上帝有关吗?德沃金的回答是否定的。他认为,并没有足够的、令人信服的理由说明宗教仅与有神论或者拒绝有神论有关;并且对宗教自由在世界范围内所享有的特殊保障,也并没有找到仅属于宗教信徒需要特殊保障以抵御来自官方或其他方面迫害的特殊利益。无论是有神论的科学部分还是价值部分,都没有与宗教无神论相比更为特殊的利益存在。

  德沃金提出凡是宗教态度都需要受到特殊保障的观点,将局限于传统宗教的保障和特权拓展到所有信仰。为此他认为需要重新定义宗教态度,一种是关注信仰在个人性格中发挥作用的功能性定义,一种是限制宗教自由应保护的信仰范围的实质性定义。

  德沃金进一步分析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自由条款在适用上的冲突,即禁止政府侵犯宗教“自由权”与禁止设立国教之间的冲突。上帝存在或者不存在这两种假设似乎从科学角度可以相提并论。两者都可或是都不可作为科学判断。如果依托一种假设来安排学校的课程是以违背宪法的方式设立国教,那么依托另一种假设也同样违宪。在诸如此类的案例中,宪法要求政府不偏袒某种宗教的条款是自相矛盾的。

  那么,真的有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吗?在我们用传统的概念和思维定势思考宗教自由权而愈加迷惑时,德沃金另辟蹊径,建议采取另一种方法:在将宗教与上帝分离的同时,不再将宗教自由权作为特殊权利而是作为一般权利,一种更为普遍的伦理自主权,就可以重新解读所有的宪法、条约及人权公约。

  德沃金认为对宗教自由的承诺根植于一个更为一般的伦理自主的权利,应该看到一个自由国家的全部意义就是让个人对他们自己的生活负责,不论是传统的宗教还是非传统的宗教。因而国家不应该干涉个人对性和生育的选择,就像不能干涉实践宗教的方式、宗教服装和标记的私人展示一样。

  死亡与永生

  本书最后一章是关于死亡的沉思录,字里行间弥散着告别的气息。我们无从得知第四章写作的确切日期,是否是德沃金临终前对死亡所做的最后的哲学思考。德沃金通过对死亡与永生问题的思考,进一步阐明了无神论宗教观。不幸的是, 德沃金显然由于健康原因并没有完成这一命题的写作。

  第四章主要由两部分组成:死亡与永生。关于死亡,德沃金首先想象了死亡后生命的存在形式。对于许多有神论宗教许诺的愿景,德沃金斥之为“愚蠢的逃避”。德沃金进而质疑了上帝之于来世的意义——人们信仰上帝仅仅只是基于对恐惧的顺从,而不是对自己生命的尊重,或者对上帝以及他人的爱。德沃金认为,如果将生命本身看作是目的,由于生命有限,怎样生活得更有意义就变得至关重要。在有神论宗教看来,人只有得到了上帝的恩典才能明了生活的意义。而德沃金则认为,遵照上帝的意愿生活,在道德或伦理上毫无意义。支撑人们活得有意义的是一种信仰,即存在独立且客观的标准。这是一种有神论宗教和无神论宗教都具有的、自然主义者所没有的对价值信仰的宗教态度。

  人能够永生吗?有神论宗教并没有给出一套永生的理论,只是否定生命会彻底消亡并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德沃金想到的永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像历史上的名人、伟人那样可以被后人铭记几个世纪;一种是活在创作作品中,作品一旦问世,不论是否被后人承认或继续存在,都获得了永生的品格。德沃金认为,应该将我们的人生活成艺术品,即活得有意义、有成就,就可以视为永生。这便是德沃金的宗教信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已经获得了永生。

  於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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