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8月4日电(记者潘清)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3日晚发布,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融券卖出后,需从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券负债。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第十五条规定对于目前利用融券业务变相实现日内多次回转交易的投资者进行了一定限制,在不影响融资融券正常业务需求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了融券交易秩序,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及融资融券业务的平稳健康发展。
据记者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对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了相似的修订。
作为资本市场一项创新业务,融资融券为市场带来更多交易方式和交易策略。投资者通过对融资融券基本交易功能以及不同负债偿还方式进行组合,可以衍生出多样的交易方式和策略,实现不同的投资目的。
例如,对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在同一交易日内,通过买入标的证券及融券卖出同一标的证券,并使用当日买入的证券偿还当日融券负债,以较低成本变相实现日内多次回转交易。在当前市场情况下,过于频繁的此类交易行为可能会对市场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7月31日,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余额分别为8622亿元和4765亿元,其中融券余额分别为22.32亿元和10.08亿元。
作者: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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