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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住房公积金新政:取消贷款额与缴存余额挂钩

来源:第一财经网站
  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降低首套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扩展提取公积金的“家庭范围”,公积金将给予商业银行利差补贴。

  今天,山东省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该省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新举措。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后,山东将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山东省住建厅副厅长李力介绍说,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可以有效提高职工实际可贷额度。如济南市目前执行缴存余额15倍规定,即职工账户有1万元公积金余额,只能贷到15万元,取消与余额挂钩的限制后,职工最高可贷到50万元。

  在降低首套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方面,山东省的“新政”规定: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对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贷款不再执行30%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

  同时,改善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也进行了调整。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为30%。

  使用公积金的“家庭范围”也在扩大。原来规定只允许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增加了可提取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具体来说,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

  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山东住房公积金“新政”规定,针对公积金个贷率较高的城市,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由商业银行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公积金中心将给予银行利差补贴。

  记者了解到,截至2014年底,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4086亿元、提取总额1887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318亿元;提取廉租住房补充资金108亿元,提供保障房试点项目贷款22.6亿元。

  2014年,山东全省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370亿元,占商业住房贷款的四分之一,拉动住房消费785亿元。今年上半年,全省共缴存住房公积金386.8亿元,提取221.5亿元,发放个人贷款190.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3.6%、37.3%、1.1%;住房公积金个贷逾期率为0.1‰,个贷风险控制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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