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2日电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海关总署今日发布公告称,自2015年8月1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精对苯二甲酸(税则号列:29173611),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公告显示,2010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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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8月12日电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海关总署今日发布公告称,自2015年8月1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精对苯二甲酸(税则号列:2917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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