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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取消

来源:第一财经网站
  8月14日,财政部网站公布《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下称“创投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下称“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事项不再进行审批。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早在2010年,监管层为鼓励国有创业投资机构轻松上阵,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豁免了合规的国有创投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国有股转持义务,即解除了他们的10%国有股上市转持义务,此前该义务被许多国有创投机构视为“紧箍”。而最近发布的《通知》,则进一步将豁免义务相应的审批权取消。

  尽管不再审批,但是《通知》为加强后续监管,在资质要求、办理程序、国有股回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比如,对于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投资的未上市中小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总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

  在办理程序方面,自行确定符合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条件的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应将相应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如有异议,可实名向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反映。财政部在公示期满或核查确认后,将在财政部官网“资产管理司”频道“国有资本管理”专题栏目中公布公示结果。

  财政部还会对“公示无异议”的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抽查。

  另外,财政部还会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经核查或抽查发现不符合国有股转持义务豁免条件,且存在弄虚作假、虚假公示等恶意行为的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列入“黑名单”,定期予以公告,并及时提交创投机构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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