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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首提党政同责 被免者至少两年不得升迁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王尔德 北京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首提“党政同责” 被免者至少两年不得升迁

  8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这是我国首次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规则,是一个历史性突破。它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要求。”环保部的一位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环保部门对《办法》的实施寄予厚望。”

  根据中组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的介绍,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参加,共同研究制定了《办法》。

  “《办法》强调党政同责和终身追究,并提出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官员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这将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形成强有力的制度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马勇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

  首提“党政同责”

  《办法》第三条提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相比《环保法》中提的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办法》更进一步,在强调政府责任的同时,也强调了党委的责任。”马勇分析,“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党政同责’,这也是中央文件首次提出在环保领域实施‘党政同责’。”

  中组部负责人指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多,而对作出决策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往往难以追责到位,容易出现“权责不对等”的现象。

  “之所以追究党政领导成员责任比较难,是因为我国实行党官干部的体制。党的组织和纪检部门负责党政领导成员的升降与奖惩,单靠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难以追责。”一位地方环保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

  中组部负责人解释,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成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没有规定,《办法》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作为追责对象,是一个重大突破,旨在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

  为此,《办法》细化了各级领导的责任清单,并列举了25种追责情形。中组部负责人分析,《办法》确定的责任追究情形,既包括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追责”,也包括违背中央有关生态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追责”。

  比如,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都要受到责任追究。

  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

  《办法》明确规定,把履行生态环境建设职责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

  具体来说,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中组部负责人表示,在责任追究结果运用上,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办法》提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国务院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环保部正在抓紧制定《办法》实施的具体制度和措施,争取早日出台,不过目前并无明确的时间表。”前述环保部官员介绍。

  前述地方环保官员提出,“《办法》整体相对原则,不少地方需要进一步细化。我认为,与其授权地方和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不如由中央统一制定实施细则,这样执行起来更有权威,并能确保政策不走样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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