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网讯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1日表示,分级基金的机制比较复杂,普通投资者不易理解,前期市场也出现一些新情况。目前证监会暂缓此类产品的注册工作,相关部门也在研究有关政策。
立法机关正对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完善
张晓军21日表示,《证券法》修订是市场的一件大事,4月修订草案已经由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目前立法机关正在对修订草案进行完善,证监会将全力配合,并希望尽快安排第二次审议。
严查大股东违规减持
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减持行为。52起中40起已经立案调查,20起已经审理完毕,并进入事先告知程序。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上市公司的当家人和领路者,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证监会严禁大股东、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滥用控股地位和实际控制权,将继续严格执法,对违法减持行为保持持续高压态势,对违法减持、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予以打击。
张晓军表示,证监会进一步扩大证券经营机构对港澳地区开放。按照目前方案,拟新设立的公司数量不多,且批准设立需要一段时间。
根据相关安排,内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港澳地区进一步开放:
一是允许符合规定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分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上海、广东省、深圳各设立一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澳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内地股东不限。
二是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可以在内地批准的金改先行先试的若干试验区内各新设一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内地股东不限,港资、澳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
三是在内地批准的金改先行先试的若干金改试验区内,允许港资、澳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持股比例达51%以上。
与此同时,港资金融机构向证监会申请设立合资证券公司,除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人在香港注册,且总部设在香港的持牌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控股公司。
二是申请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果是金控公司或金融机构,应该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在香港注册,且总部设在香港;2、申请人在香港公开发行股票且上市,且最近三年的税前利润50%以上来自香港地区,或者高管人员中50%以上是香港永久性居民;3,申请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已经在香港公开发行股票,并且申请人的营业收入或税前利润占该上市公司的50%以上。
澳资金融机构向证监会申请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参照上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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