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资澳资在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中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49%。
根据相关安排,内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港澳地区进一步开放:
一是允许符合规定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分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上海、广东省、深圳各设立一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澳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内地股东不限。
二是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可以在内地批准的金改先行先试的若干试验区内各新设一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内地股东不限,港资、澳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
三是在内地批准的金改先行先试的若干金改试验区内,允许港资、澳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持股比例达51%以上。
与此同时,港资金融机构向证监会申请设立合资证券公司,除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人在香港注册,且总部设在香港的持牌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控股公司。
二是申请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果是金控公司或金融机构,应该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在香港注册,且总部设在香港;2、申请人在香港公开发行股票且上市,且最近三年的税前利润50%以上来自香港地区,或者高管人员中50%以上是香港永久性居民;3,申请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已经在香港公开发行股票,并且申请人的营业收入或税前利润占该上市公司的50%以上。
澳资金融机构向证监会申请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参照上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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