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有媒体报道称,天津市有5家国有大型房企表示愿意回购在天津港“8.12大爆炸”中受损的居民房屋。8月25日,天津地方门户北方网报道了这一信息,报道称包括天津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在内的五家国企,一致表示自愿组成天津地产企业社会责任联盟,自愿为在事故中利益受损的群众排忧解难,将按照市场原则,依法依规,对居民愿意出售的房屋进行购买,待房屋修缮完成后,再适时进入市场公开出售。
截至25日下午17时,除泰达控股外,其余企业的官网上并未公示此信息。搜狐财经采访了万科海港城业主代表李女士,她表示之前有收到风声说25日会发布回购公告,但是目前为止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官方答复。
此前有《财经》杂志报道,万科海港城除了万科,天津港集团控股子公司天津港散货物流公司也是小区开发方之一。
对此,万科方面向搜狐财经回应称,天津万科海港城项目并未与天津港集团有任何合作。天津万科与天津港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即天津港散货物流公司)合作开发过东海岸项目,该项目位于东疆港,距离海港城项目8公里,此外,天津万科和天津港集团没有合作开发过其他项目。
搜狐财经致电天津港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透露,他们已经收到指示,与天津港有关的一切事宜,回复前必须经过总公司(天津港集团)的同意,方能发表言论。搜狐财经再次致电天津港集团相关负责人的电话,电话一直处于关机或无人接听状态。
关于政府回购问题,搜狐财经咨询了相关法律工作者,有法院系统人士表示,行政法中确实有关于公共权力行使之“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基本理念,在学说上被称为“法律保留原则”。虽然现有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关于爆炸事件中政府应该或者可以回购受损房屋的明文规定。但政府决定回购,也有相关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第61条第2款规定,受突发事件(包括事故灾难)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换言之,上述救助、补偿、安置是地方政府的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二:组织法及行政法原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修订)。该法第8条规定了地方人大的职权,其中第(三)项为“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该法第59条规定了地方政府的职权,其中第(六)项为“……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上述法院系统人士表示以上法律条文赋予了天津人大和天津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爆炸事件后的人员安抚及财产补偿(属民政事项)进行处置的权力,包括进行所谓的房屋“回购”。
在回购款方面,《预算法》(2014修正)第四十条: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812天津港火灾爆炸事故中房屋受损的业主要求的“回购”,是要求政府以市场价格支付房价款给业主,同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此前,天津市各级政府方面对此的表态多有变化。滨海新区区委书记宗国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回购的概念是甲乙双方发生商业买卖合同中。他介绍说,政府已经成立房屋修缮中心。
但随后,海港城业主和政府方面进行了沟通。8月21日,滨海新区区长张勇表示,关于受损房屋问题,将本着"不回避问题、不推卸责任、不敷衍群众"的原则,积极、稳妥安排好受灾群众救助和补偿工作,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制定相关方案,开展好善后工作。力争在短时间内拿出具体方案,方案一旦确定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这也是业主们普遍认为政府回回购受损房屋传闻的由来。
如果受损房屋真的回购,是政府直接出面回购还是上述5家国企回购还不得而知。
鉴于大连爆炸事故发生后,曾有投资抵赔偿的先例,城市问题研究专家徐先生告诉搜狐财经,在可能的方案中,以上五家国企如果回购,政府会在它们竞标下一块地皮或者开发其他项目时,给予政策红利,如降息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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