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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化遭遇占有改定劫难 亿元民企被顶罪后名存实亡

来源:人民网

  无论是勘查笔录、检验报告,还是书证等所有证据,只能证明兰州海洋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石化公司”)生产并出售了调和燃料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海洋石化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0#柴油。

  “店主”与“买菜刀人”的法律关系

  这起历时四年、看似案情复杂的海洋石化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概括起来其实非常简单。

  海洋石化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是一家从事溶剂油、燃料油、润滑油、重油、沥青、石油化工产品加工、批发的企业。

  2009年9月至2011年2月期间,海洋石化公司从其他公司购进0#柴油、燃料油、碳十、凝析油等化工原料,简单加工成调和燃料油,然后卖给兰州周边的油贩子。

  甘肃省白银市的部分油贩子买回这些调和燃料油之后,又几经倒卖才销售到市场,卖到用户(驾驶员)手中则假冒成了0#柴油。白银市公安局根据这一线索查到了“0#柴油”的源头是海洋石化公司。

  “案发”之后的2011年5月21日,白银警方对海洋石化公司董事长李淑琴及相关员工刑事拘留,并扣押海洋石油公司油库里的柴油、调和燃料油等“赃物”共计6373吨。

  2012年6月,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白银检察院”)以海洋石化公司、董事长李淑琴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银中院”)提起公诉。

  根据白银检察院的指控,海洋石化公司生产、销售“劣质0#柴油2967.86吨”,销售金额2269余万元。“劣质0#柴油”致使部分用户车辆机械发动不起来,造成机械故障,给用户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油贩子们在倒卖过程中,将“调和燃料油”卖成了“0#柴油”,这是不争的事实,但侦办此案的白银警方没有将油贩子们的行为做刑事立案,而是“聚焦”到燃料油的销售源头,那就是海洋石化公司。

  有人对此案做了一个非常形象的比较:菜刀是厨房用具,是切食材用的。有人在菜刀店买了一把菜刀,没有用于厨房切食材,而是用于作案了。警方要追究了菜刀店店主的刑事责任,而买刀作案的人安然无缘。在本案中,海洋石油公司就是“菜刀店店主”,而那些油贩子就是“买菜刀作案”的那个人。

  不被追诉的“再销售”犯罪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海洋石油公司及辩护律师一再坚持:生产和销售的不是“0#柴油”,而是“燃料油”,销售出库的相关证据均能证实。至于油贩子通过倒卖方式卖到用户手中变成了假冒“0#柴油”,这不属于海洋石油公司的责任。

  白银中院审理则认为,海洋石油公司采取将合格成品柴油与碳十、凝析油等化工原料相混合的方法勾兑油品,并以合格成品油对外销售,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销售金额达到2000多万。

  案件在审理期间,海洋石油公司的辩护律师曾就此案向陈兴良、杨立新、张明楷三位法学专家进行了法律咨询,三位法律专家出具的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书》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本案中的前后两个交易方式(注:海洋公司将燃料油卖给油贩子;油贩子们将燃料油假冒0#柴油卖给用户)分别是民法上的占有改定和指示交易,海洋石化公司在再销售过程中并非交易方,不能以再销售的犯罪行为定性出厂生产行为的性质。

  三位法学专家认为,油贩子再销售行为中存在的售价行为与海洋石化公司并无直接关联关系。因此,涉案油品不合格(没达到0#柴油的标志)与海洋石化公司的责任构成没有任何关系。

  按照法学专家的对本案的剖析,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始作俑者是那些油贩子,而白银警方并没有对油贩子立案侦查。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叫“徇私枉法”。在本案中,是否涉嫌“徇私枉法”尚无定论,但有人肯定难咎其责。

  法院未结案“赃物”被警方贱卖

  白银中院的一审判决还是认定了海洋石油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罪名,判处海洋公司罚金3000万元。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判处李淑琴有期徒刑15年;以骗取贷款罪(另案),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

  海洋石油公司其余五名“涉案”人员均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海洋石油公司、李淑琴等均不服白银中院的一审判决,依法上诉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甘肃高院”)。甘肃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白银中院重审。

  白银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之后,长达一年时间没有下判决,直到2015年5月14日,才做出重审的一审判决。其判决只是把原审一审判决的“判处海洋公司罚金3000万元”变成了2000万元,其余的判决结果和认定的“事实”与原审一审判决基本一致。

  海洋石油公司及李淑琴依然不服重审一审判决,继续上诉到了甘肃高院,甘肃高院尚未做出二审(终审)判决。

  甘肃高院尚未做出终审判决,也就意味着本案尚未定论。但白银警方已经代表两审法院对这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提前“结案”,有关人员也得到立功受奖。

  书面证据显示,“案发”之后,白银警方将海洋石化公司6373吨柴油、调和燃料油以“赃物”形式扣押。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明白,该“赃物”必须随案件移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但白银警方擅自将价值7000万元的6373吨柴油、调和燃料油,折价4200万元予以出售。至此以后,就有“白银警方用这笔钱修家属宿舍”的传闻,但该传闻没有得到白银警方的证实。

  更令人蹊跷的是,白银中院的一审、再审一审的判决都没有体现这部分不扣押的“赃物”,也没有载明如何处置。

  一份公开资料显示,海洋石化公司曾经为自己勾勒出了一副美好的蓝图:年储存成品油30万吨、销售收入18个亿、利润1个亿,但现在的海洋石化公司已经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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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欣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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