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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个体工商户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9月11日日电(记者 杨迪)今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以“深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为主题进行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叶霖儿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作者:杨迪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business.sohu.com false 人民网 https://finance.people.com.cn/n/2015/0911/c1004-27572103.html report 957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人民网人民网北京9月11日日电(记者杨迪)今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以“深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为主题进行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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