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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会汇总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5年9月11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通报了证监会拟对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浙商期货作出行政处罚以及拟对两宗短线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宣布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完成例行换届,并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 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及配套指引,最后就修订《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拟对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浙商期货作出行政处罚

  日前,证监会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等4家证券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等违法违规案及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期货)涉嫌违反期货法律法规案调查、审理完毕。上述5案已进入告知听证程序。

  经查,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对外部接入的恒生HOMS系统、铭创系统、同花顺系统等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未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未实施有效的了解客户身份的回访、检查等程序。鉴于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

  浙商期货在通过简单系统安全性测试后便将恒生HOMS系统接入到本公司期货交易系统中,并为部分客户向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开通HOMS系统,以方便客户进行分账户操作。浙商期货知晓HOMS系统能够实现分账户的功能,但未对该功能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进行风险提示,未对该软件的接入和上线进行风险把控,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要求,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九)项所述的行为。

  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在2015年7月12日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号)之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交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新增下挂子账户,应从重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浙商期货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235,275.00元,并处以54,705,825.00元罚款;对华泰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胡智及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陈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653,000.00元,并处以85,959,000.00元罚款;对海通证券零售与网络金融部原任总经理丁学清及邹二海、海通证券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前台负责人高宏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通证券杭州解放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汪峥、海通证券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总经理方贤明、信息技术管理部总经理沈云明、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宋世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对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王新栋、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林建何、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梅纪元、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电脑部主管周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717,089.13元,并处以17,434,178.26元罚款;对方正证券信息中心负责人刘少明、网点运营部陆帆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方正证券长沙黄兴中路营业部负责人夏军、方正证券上海延安西路营业部负责人杨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浙商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872.56元,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浙商期货技术运维部负责人郑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证券、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客户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严格遵守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要求。对于证券、期货公司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的违法行为,证监会都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证监会拟对两宗短线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日前,证监会对马信琪涉嫌操纵“暴风科技”股票价格和孙国栋涉嫌操纵“全通教育”、“中科金财”、“如意集团”、“西部证券”、“开元仪器”、“奋达科技”、“鼎捷软件”、“暴风科技”、“雷曼股份”、“深圳华强”、“仙坛股份”、“新宁物流”和“银之杰”等13支股票价格两案调查、审理完毕。上述2案已进入告知听证程序。

  两案的操作手法均是通过虚假申报等方法影响相应股票价格,并快速反向卖出获利。其中,马信琪在2015年7月31日多次大笔申报买入后快速撤单,以不成交或少量成交的方式拉抬“暴风科技”股价,随后快速反向卖出之前持有的部分股票获利。孙国栋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连续竞价阶段、尾市阶段通过虚假申报、连续申报抬高股价等方式影响“全通教育”等前述13支股票价格,并于当日或次日反向卖出获利。马信琪和孙国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对马信琪和孙国栋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马信琪违法所得441,169.11元,并处以1,323,507.33元罚款;没收孙国栋违法所得11,298,908.14元,并处以33,896,724.42元罚款。

  证券期货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有赖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操纵市场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营造虚假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证券期货价格,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既扭曲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破坏了市场秩序,又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我国法律法规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我会一经查实认定,将迅速依法严厉打击。

  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完成例行换届

  第二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任期届满。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证监会公告〔2012〕2号)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选聘了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本次换届属于例行换届,聘任的32名委员均为上届委员连任,分别是:于文强、于宁、巴曙松、王建平、王子林、刘长春、刘玉廷、刘萍、刘辅华、任澎、吕红兵、安青松、朱武祥、许小年、张勇健、李晓英、李格平、李聚合、杨利、陈毓圭、林义相、苗长兴、郑建彪、胡学好、郜志宇、贾文勤、高育贤、曹远征、程凤朝、舒惠好、葛明、颜志元。

  换届后,我会将继续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专家咨询委的专家咨询作用,促进并购重组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及配套指引

  近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会公告[2015]23号发布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配套《首批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建设投资者教育基地(以下简称投教基地),是投资者教育保护的一项基础设施工程,是证监会今年5月份启动的“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专项活动的重点任务之一,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投资者教育要求的重要举措。我国有1亿多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众多,广大投资者接受证券期货教育服务的途径有限,投资经验和风险意识不足,建设投教基地,是适应我国投资者特征,持续、系统开展投资者教育的现实需要。目前的投教基地存在着资源分散、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有必要建立统一的建设标准,规范基地运行,提升教育效果。推广建设投教基地,有利于提高投资者教育的深度和广度,培育成熟理性的投资者队伍,提升投资者信心,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证监会在充分听取相关部委以及市场主体、教育机构、新闻媒体、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指导意见》和《指引》。《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投教基地的定义、功能目标,建设原则和命名管理的主体、原则、方式等。二是投教基地的建设标准,明确了投教基地的分类,规定了投教基地的教育内容、功能区域和其他标准。三是投教基地的申报命名,明确了申报主体、申报材料、申报途径和命名程序。四是投教基地的监督管理,明确了投教基地的命名使用、日常运行、考核管理的要求,规定了激励措施和禁止情形等。《指引》提出了申报首批投教基地的具体量化标准,细化了申报材料要求。

  下一步,证监会将推出首批投教基地,让投资者拥有一站式的教育服务场所,集中、系统、便利地获得更加公平的教育服务。希望相关各方积极参与这项工作,不断提高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教育水平。

  中国证监会就修订《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公开征求意见

  2003年,中国证监会发布《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以下简称《职责》),确立了派出机构职责的框架内容,既原则划分其工作职责边界,也在一定程度上就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加以规范,总体上适应了监管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同时,随着市场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调整变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中国证监会有关业务领域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陆续制定或修改,以及私募基金、非上市公众公司等市场创新发展,10余年前发布的《职责》已与监管实际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不能充分适应资本市场监管所面临的新形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提出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等重大决策,大力推进我会监管转型,有效实现从事前管制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监管重心转变,切实解决监管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中国证监会启动了对《职责》的全面修订,调整派出机构职责配置模式,明确派出机构核心职责,从而更好地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修订后的《职责》拟更名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职责规定》),并上升为中国证监会规章。在修订思路上,主要有以下四点考虑:第一,作为派出机构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做好一线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文件,《职责规定》应当突出对授权的基本要求,集中解决派出机构“做什么”的问题。对于“怎么做”等如何行使职权的问题,则由其他的文件加以规定。第二,为了更好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形势,增强派出机构职责规定的包容性、适应性与前瞻性,促进监管目标的全面落实与整体实现,在职责配置的逻辑安排上,《职责规定》以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案件调查、行政处罚等监管行为类型为导向,不再以监管对象和业务领域为导向。相应地,对监管职责进行类型化归纳,不再对涉及业务领域的过于细化的职责进行清单式罗列。第三,为进一步适应监管转型的需要,《职责规定》在内容上突出投资者教育与保护、风险防范与处置、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淡化行政许可等事前管制相关职责。第四,有关职责内容是对实体规范规定的派出机构现有职责的综合和归纳,立足于更好地落实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相关监管制度规定,不对现行的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范围进行扩张或限缩。

  按照上述思路,目前形成的《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五十一条,分别为总则、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其他职责、附则。总体内容上,一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形成对不同性质主体从事同一性质行为的统一监管。今后,中国证监会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各类市场主体的业务性质和风险特点,明确日常检查重点和方式。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检查办法和规程,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方案。通过上述要求,强化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差异化检查,进一步提升检查的功能性。二是以加强风险监管为有效手段,规定派出机构主动开展相关市场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工作,强化动态监测监控,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等的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从而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三是以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为原则,扩展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和协查工作职责,完善案件调查工作机制,明确派出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案件的审理、听证工作等,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修订后的《职责规定》,有利于完善监管执法体制,促进派出机构更好地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机构应对市场创新发展的能力,从而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有利于落实监管转型要求,通过监管理念、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的转变,适应资本市场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有利于推动中国证监会实现“两维护、一促进”的核心职责,有效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为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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