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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国企党组织书记不能大包大揽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让国企利益服务全民 防少数人谋取私利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守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也是此次国企改革最重要的顶层设计。

  新常态下如何在国企中做好此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所要完成的党建任务,《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专访了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张春晓。

  国企产权属性和党组织根本属性

  内在统一于“人民”

  第一财经日报:此前深改组会议就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意见》也充分贯彻了这一精神,请问如何从历史和现实两个角度来认识这一点?

  张春晓: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是国有企业产权属性与党组织根本属性内在统一的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从产权归属的角度,国有企业必须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承担全民赋予的所有责任。这是国有企业的根本属性。

  《中国共产党章程》提出:党的建设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我们党的最高价值取向。是否实现人民的利益,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是衡量我们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正确的最高标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有多牢,就在于实现人民的利益有多少。

  国有企业的产权属性和党组织的根本属性内在地统一于“人民”。人民投资了国有企业,中国共产党实现人民的利益,在国有企业发展和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全民利益的重要内容。

  决不需要被利益集团绑架的国企

  日报:《意见》强调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这里面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又将发挥何种作用?

  张春晓:在我看来,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保护国有企业出资人财产所有权最根本的途径。

  上世纪90年代,在一些地区的国有企业改革中,一些官员为一己私利,创造寻租空间,大搞官商勾结,错解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贱卖国有资产,甚至白白送人,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此类群体通过大肆侵吞国有资产,造就了一批千万甚至亿级富翁,进而继续官商一体,形成各色利益集团。

  从2015年巡视、审计、信访等反映的问题以及各级纪委审查案例引出的问题线索看,一些国有企业通过利益输送谋求个人升迁,选人用人问题突出,企业内部存在买官卖官、搞团团伙伙。利用手中权力在资产资源交易中贵买贱卖,采购招投标违规谋利,家属子女靠山吃山、谋取私利。此类权钱交易、利益输送、链条性腐败等行为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究其原因在于弱化了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或者根本就没有坚持党的领导。

  在2014年3月9日两会期间参加安徽代表团审议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按照我个人的理解,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就是要合理把握改革的尺度和边界,努力强化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走向市场、自主经营,提防少数个人或小群体,谋取私利,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

  我们需要国有企业,特别需要中央企业,但是我们决不需要被利益集团绑架的国有企业,决不需要为利益集团服务的中央企业。要让国有企业的利益完全回归全民,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伟大进程中,就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这是保护全民财富最根本的途径。

  把握两条线路:事和人

  日报:《意见》既提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又强调了加强国有企业党建、明确党在国企改革发展中的作用,你认为上述两个工作应该如何协调安排?

  张春晓: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下实现对国有企业监管和改革时,我认为需要把握两条线路,一条对着事,一条对着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企业管理上一直在学习吸收西方公司治理的优良经验。虽然建立在西方哲学思想上的西方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在对事管理上有其优势,但在对人管理的方面还有很多不足。而这时候就要发挥党的领导这一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

  具体而言,国有企业具备三大责任和四大职能。从国有产权的归属上,三大责任即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从国有企业的功能上,四大职能即市场竞争的主体、行业发展的引领、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和公共品提供的主力军。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人事结合、两个‘三会’有机统一”,两个“三会”中第一个“三会”是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主要对着企业的事(企业的业务),其重要任务是保证国有企业全面发挥出四大职能。第二个“三会”是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主要对着人(企业的员工特别是经营者),其重要任务是保证国有企业勇于承担起三大责任。如果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时不能到位,那么党组织就应通过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用人事调整的方式确保企业履行三大责任。

  在此基础上,还要变纪委对人的结果式的监督为动态的流程式的监督,变监察对事的结果式的监察为动态的流程式的监察,变审计对财的结果式的审计为动态的流程式的审计,变监事会对经营结果的监事为进入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的全流程监事,进一步优化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在法治层面上提高国有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的能力和水平。

  特别在混合所有制的实施过程中,也要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科学确定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管理模式。

  各自责任和边界要厘清

  日报:在你看来,在具体的企业运行中,如何确保对人、对事这两条线的管理并行不悖、互为支撑?

  张春晓:根据我个人的理解,在实施对人、对事两条线管理的时候一定要把各自的责任和边界非常明确地厘清。在处理工作中的问题时,如果涉及解决效率、能力或水平的问题,董事会或经理层发挥作用;如果是公平、方向和原则的问题,党组织扛起责任。党组织不要去越界负责具体的经营性事情,主要只要对着人、对着责任。我们的职业经理层要牢牢落实好经营与运行工作,将工作落实到党组织所划定的责任范围中去。

  这就好比管理机床,经理层要负责管理机床运转的性能和效率,党组织则要确保机床生产的产品是朝着为人民谋发展的方向。

  又比如在人事问题上,企业在开展选人用人的会议时,如果是才的问题,经营层有建言建议的权利;如果是德的问题,党组织要肩负人事勘察的职责。经营层从市场需求和效率提升的角度建言,党组织从代表全局的高度把关。这样才能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下,建立市场化的人才选聘机制。

  《意见》此次还提到,“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我想今后在《公司法》的修订中可能会逐步贯彻这一意见,确定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法定地位和职责安排。

  不是要党组织书记大包大揽

  日报:《意见》提出了“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的具体安排,你认为这样的安排对党组织书记和董事长提出了什么样的工作要求?

  张春晓:此次《意见》要求党组织书记和董事长这两个职责由一人“一肩挑”,在我看来,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但不等于是将党组织的制度约束和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机制完全交叉。党委会讲求民主集中,但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决策机制并不一致,所以实际的决策要分清人、事的管理条线,要按照各自的流程安排来办。负责“一肩挑”的领导要在其中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党组织和董事会实现工作对接。这次《意见》的精神不是要党组织、党组织书记大包大揽,而是要求管到责任的临界点。党组织书记一定要懂业务,懂业务才能专注责任。

  当然,任何一个企业的做法都不是百分之百适合所有的企业,不能简单照搬其他企业的经验。我们应该鼓励企业在体制机制的建设上去探索,结合各自的特点找到更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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