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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资委谈国资改革顶层设计:赋予了地方较大的改革空间(图)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地方国资委谈国资改革顶层设计:赋予了地方较大的改革空间
导读

  接受采访的江苏省国资委官员认为,作为综合了各部委、地方和央企意见的《指导意见》所传递出来的亮点较多。例如,从划分和动态调整本地区国有企业的功能类别看,本次中央赋予了地方较大的改革空间。

  本报记者 王海平 江苏报道

  随着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印发,地方涉及到国企改革的部门已经开始学习文件。

  近日,江苏省国资委官员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程序上来讲,地方党委政府将会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持续推进国资国企改革。

  “相关人员都在第一时间讨论学习了指导意见,文字初稿在整理当中”,上述江苏省国资委官员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

  省级国资委的受访官员认为,地方国企改革的落实和力度,仍在于省级党政主要领导的“决心”。

  赋予地方改革权限

  受访的省国资委官员认为,发展至当下,国有企业改革是衡量中国市场经济重要指标,但这也是深化经济改革中最难的攻坚点。

  也因此,《指导意见》对国有企业改革明确提出了“两个坚持”: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

  同时,明确了国企改革的“标准和中心”,即:坚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发挥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国有资本的效率,为国企改革既定了目标和方向。这是以前涉及国企改革的文件中所没有提及的。

  “这次关于国企改革的文件是中共中央发的,因此地方将迎来贯彻落实的一个高潮”,形成"1+N"格局。上述受访官员坦诚地说,国企改革光靠国资委本身是无法有效推动的。

  接受采访的江苏省国资委官员认为,作为综合了各部委、地方和央企意见的《指导意见》所传递出来的亮点较多。例如,从划分和动态调整本地区国有企业的功能类别看,本次中央赋予了地方较大的改革空间。

  “从我们的实践看,地方的心态有一个类似的观点:看央企的动作,看兄弟省市的经验,但现在则是中央要求地方改革从实践中出发,因此总体上提出了到2020年的主要目标”,受访官员分析认为。

  江苏省属国企改革,曾出现根据实际需要和部门管理的特殊需求,又将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的国企划到原行业部门继续管理的做法,且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

  但从本次《指导意见》可以看出,除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中央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外,分散在政府部门设立和管理的企业都要集中统一监管,直接成立由各级政府直接管控的国有资本平台,设立国资委——国有资本平台——国有企业的监管模式。

  “由过去的国资委直接管企业的两层构架,改革成三层构架,在此领域上中航资本的探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国有资本监管实践者和研究者宋文阁博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因国资委系统自身也需要改革完善,适应管企业到管资本的要求。

  更期待配套政策

  《指导意见》的出台也让地方国资管理部门面临挑战。

  例如,首次提出了内部管理人员(中层以及以下)要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员工)以及能增能减(薪酬)等,这就意味着要求地方探索国企中层以下的去行政化、去级别化。

  至于集团层面,则提出了“整体上市”的目标,实现股份制。多位国企人士表示,部分国企集团层面级别化问题严重,做事与机关一样,以公文、文件等方式执行,与市场主体的运营模式相去甚远。

  同时,地方国资管理部门更期待具体操作上的细化。比如,在公益类国企的保障能力指标上就缺乏具体的量化措施,也就是说,对国有企业而言,怎样将市场占有率定在一个合理的区间。

  宋文阁指出,在商业类国企考核指标上,“建议设置考核国企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曾有省属国有企业在“转型升级”中购买了盾构机,但由于两者没有直接关系,这种行为就无法当做创新。

  再如,“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体术管理股制度”是首次提出,但其“特殊性”到底如何界定?

  这些操作层面的问题或将在未来的配套政策中解答,因此,在有了总纲后,配套政策更受地方关注。

  就混改,多位地方国资委人士认为,本次文件传递出一个精神:混改不是民企进入国企,国企进入民企也是混改,两者是相互平等的,“过去则强调了前者”。

  而“不设时间表,不搞全覆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等表述,在混改领域不搞“一刀切”,其目的在于保护混改企业的出资人利益,并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宋文阁指出,从明确“谋划党组织与企业工作机构的同步设置”等几个“同步”看,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建议董事长与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与总经理"合一"可能是最好的方式。”

  但这需要一些细化,科学合理设定党委会人数、董事会人数等,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人数、职数过多。

  “地方国资系统应当首先将本次改革中首次提及的尽快补上”,宋文阁表示,至于《指导意见》提出的国企两类分管法,与之前从上海率先传出的分类法并不矛盾,“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践来分类和动态调整。”

  作者:王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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