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艾琳 钟迪 北京报道
9月28日,保监会下发《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寿险费改“三步走”政策收官。分红型人身险预定利率上限的放开,标志着人身险费率形成机制完全建立。
根据《通知》,从10月1日起,分红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3%与预定利率的较小者,同时要求预定利率超过3.5%以上的分红产品报保监会审批。
《通知》还要求分红险死亡保险金额提高至已交保费的120%,最低保障要求与万能险持平。改革后分红保险产品首年最低现金价值较原来普遍提高20%以上。
此前,保监会分别于2013年8月和2015年2月实施了普通型、万能型人身险费率改革工作,完成了改革的前两步。
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在通气会上称,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思路的实质是:将前端产品定价权交还保险公司,产品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自主确定;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一揽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和调控前端合理定价,管住风险。
提高死亡保险金额、最低现价
保监会人士介绍,除了将预定利率决定权交给保险公司外,此次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还提高了死亡保险金额和最低现金价值水平,改革将助力发展壮大这类业务,充分发挥保险业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缓解国民养老和看病压力。
《通知》规定,10月1日起,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分红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为定价利率和3.0%的较小者。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对于开发的分红险产品预定利率不高于3.5%的,报送保监会备案;高于3.5%的,报送保监会审批。保险公司用于分红险利益演示的低、中、高档利益水平分别不得高于0、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6%减去产品预定利率。
对于保险公司在售的分红险,如果连续3年实际分红水平达不到中档演示水平的,则公司必须下调中、高档红利演示水平,下调后的中档红利演示水平不得高于公司近3年的实际平均分红水平。
在“偿二代”过渡期内,保险公司应按照《分红保险精算规定》,提取现行偿付能力体系下的分红险法定责任准备金,偿二代所使用的准备金按照偿二代监管规则计算。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分红险费率改革之后,保险公司与保监会的分工将更加明确,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主定价,监管部门重点管控风险。改革也将使不同市场主体经营能力的差距显性化,让优秀保险企业脱颖而出,同时倒逼落后公司改进体制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提升保险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
分红险占比下降至40%
有业内人士指出,2013年8月的普通型寿险费改已初有成效,受益于普通型人身险产品费改,2014年普通型寿险新单保费同比增长了9倍。从2015年上半年情况来看,寿险“分红”也不再一险独大,从2013年的六成占比下降至今为四成。
保监会相关发言人称,改革后普通型人身险主流产品价格平均下降20%左右,2014年普通型人身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65%,增速较改革前翻了近三番。目前普通型人身险已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34%,超过改革前近26个百分点;2015年3-6月万能型人身险同比增长66%,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2%,较改革前提升了5个百分点。
寿险业2015年上半年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8110亿元。其中,普通寿险和健康险业务快速增长,分别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4182亿元和124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3.2%和39.5%。
根据上半年数据,普通寿险业务首次占寿险公司全部业务的44.3%,已经超过分红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的41.1%。分红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3875.21亿元,同比下降0.80%,同比下降9.84个百分点。
严控恶性竞争
在上述保监会人士看来,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体系不断健全,为防范化解风险、推进费率政策改革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分红险的市场化程度较高,改革不会改变分红保险总体发展态势。
改革实施后,保监会称将加强监管,坚决杜绝通过激进定价搞价格恶性竞争行为。具体将主要从以下三方面防范恶性竞争风险:
首先,改革方案在放开费率管制的同时严格了准备金要求,大幅抬高恶性竞争成本,对提供过高保证利率或结算利率的市场行为均有严厉的后端约束,进而降低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在此规则下,保险公司必须“有多大本钱做多大生意”,恶性竞争行为将受到遏制。
其次,相关部门将采取差异化的条款费率监管措施,防范公司开展恶性竞争。为防止非理性的价格竞争,保监会将对相关分红保险产品实行分类管理,预定利率超过3.5%的分红险产品需经过保监会审批。
最后,保监会将强化高管人员监管,对保险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严惩恶性竞争行为。
作者:刘艾琳 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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