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杜卿卿 实习记者 邹穗晞 发自北京
现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逾10年。根据该办法,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保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不过,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和投资者保护形式不断变化,现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因此,证监会决定从基金管理、融资渠道、运用形式、执行程序等方面予以完善。
具体修订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完善投保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二是优化基金筹集程序;三是增加基金融资方式;四是适当拓宽资金运用形式;五是增加证券公司向投保基金公司巴松涉及客户资金安全的数据和材料的规定;六是调整投保基金公司信息报送制度等。
投保基金公司设立时,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
未修订之前,《办法》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有严格限制。
投保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6部分。一是沪深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二是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需要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三是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四是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五是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投保基金的主要用途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具体而言,主要是对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不过,办法规定,投保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
严格的限制保障了资金使用的安全性,但是面对十年来不断发展的证券市场,《办法》已经过于陈旧。比如现行《办法》规定的投保基金公司专职董事制度,以及扁平化公司治理结构,是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阶段的应急需要下确立的,但是,随着公司业务常态化和内部管理的逐步优化,《办法》有关治理结构的先关规定已经不能满足投保基金公司的实际需要。
“现行《办法》关于投保基金公司融资渠道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投保基金公司履行职责需要的流动性支持问题,”证监会发言人邓舸周五称,但是,需要进一步完善融资渠道,投保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另外,此次修订还关注了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邓舸称,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促进投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需要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适当拓展投保基金资金运用形式。
证监会周五宣布对《办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的原则是,结合证券市场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在不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完善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保持与现行相关法律政策的有效衔接。”邓舸解释称,同时,要保持现行制度体系相对稳定,为适时推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奠定基础,留出空间。
作者:杜卿卿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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