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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境外央行类机构可在境内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来源:第一财经网站
  11月2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在其网站发布了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主要包括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业内人士分析称,随着这些境 外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相关业务实际需要的上升,央行此举有利于简化业务流程,拓宽境外人民币回流渠道。

  通知指出,允许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其与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双边本币互换交易、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日常资金管理以及依法开展其他业务等相关资金往来。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确有需要支取现金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此外,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双边本币互换协议的签字页等文件。尚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的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可凭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开户备案表,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通知明确,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填写开户申请书,与开户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预留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有权签字人的签章,办理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管理。

  通知要求,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今年7月,央行已向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开放了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的投资渠道,不仅有利于加快建设更加开放透明、具有广度和深度的债券市场,同时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

  为鼓励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债券市场,央行将相关申请程序简化为备案制,取消了对这类机构的额度限制,将其投资范围从现券扩展至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交易,并允许其自主选择人民银行或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为其代理交易和结算。

  央行有关负责人在关于向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开放银行间市场答记者问时表示,为维护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人民银行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进行长期投资。这与境外央行类机构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开展一些短线的投资和头寸调整并不矛盾。从国际经验看,央行和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基本上都是各国金融市场的长期投资者,也符合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长期投资者的定义,对此类投资者没有持有期限和最低持有量的要求。

  对于未来拓宽境外人民币投资回流渠道的方式,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孙海波近日表示,未来进一步拓展的空间可能包括海外清算行及境外参加行。“如果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进一步拓展,可能包括CIPS境外直接参见行以及境外间参行进入银行间市场。”

  作者:薛皎来源一财网)
business.sohu.com false 第一财经网站 https://www.yicai.com/news/2015/11/4706274.html report 1896 11月2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在其网站发布了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主要包括境外中央银行、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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