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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取消社会抚养费 或等计生政策再调整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孟庆伟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落实生育政策调整的表态,让本就希望“全面两孩”政策尽快落地的公众又多了一些期待。

  11月6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回应政协常委提问时表示,落实中央两孩政策,首先需要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相关法规。他同时表示,会以积极态度加快推进有关工作。

  有观点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订工作有望在年底前完成。同时,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衔接最重要的一个配套规章《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在去年11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后也有望加速出台。

  据官方称,明年第一季度,全国多数省都能够具体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表示,“全面两孩”政策必须依法启动实施,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的法规规定也要相应修订。

  由于合法性存疑、征收标准不统一、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社会抚养费征收及去向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随着十八届五中全会宣布全面放开两孩政策,关于社会抚养费是否取消征收的争议再起。

  据公开资料,2013年,仅24个省份公开的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就超过200亿元。

  “当前总和生育率远远低于正常的人口更替水平,尽管放开了二孩,大家更担心的是‘全面两孩’会不会同样遇冷。对多生育不再是罚款或收费,更应该鼓励和奖励,让人口生育率能够逐渐接近正常水平。”有观点认为。

  不过《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无论是官方表态,还是接近国家卫计委的专家,均释放了社会抚养费目前不会取消的信号。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专家委员梁中堂日前表示,目前仍不适宜取消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还是基本国策,实施‘普遍两孩’并不等同于普遍放开,所以生育权仍旧受到限制。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超生行为必须有强制性处罚措施,以维护国策的严肃性”。

  其实早在2014年12月,国家卫计委就组织专家针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表态,称不会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

  今年3月以来,国家卫计委组织若干研究团队,到20多个省份开展了“全面两孩”深入调研。记者注意到,所到省份,社会抚养费问题也成为调研内容之一,但基本未有建议取消社会抚养费的情形。

  人口学专家黄文政认为,“将‘全面两孩’内容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迫在眉睫,但‘全面两孩’很可能仅是一个过渡性的政策,全面放开计生政策才是大方向,一旦将此内容纳入法案,就意味着未来多年不可能再进行修订。”

  这意味着,一旦修订后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出台,短期内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将不会大调整。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目前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后的首次“大修”。

  相比《办法》,《条例(送审稿)》修订幅度较大,如统一征收标准、规范征收主体、增加征收程序,并进一步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要落实收支两条线,确保全额上缴国库,年度征收总额要主动公开等。

  也因本次修订内容较多,国家卫计委建议废止《办法》,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也就是说,社会抚养费征收所依据的管理办法将上升为国务院条例。

  《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时,“单独两孩”政策已经在全国范围落地,各地也已受权根据“单独两孩”政策修改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增加了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内容。故《条例(送审稿)》中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要对象仍然是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并设置征收上限,即不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这与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差异较大。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授权各省制定,各地征收标准弹性很大,出现了征收3~10倍不等的差异。

  这意味着,如果《条例(送审稿)》最终通过,新政实施后,在“计征标准3倍以下”这一封顶线标准下,部分省份的社会抚养费收费标准有望降低。

  但公开征求意见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便没有了下文。

  “之所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最终稿一直未出台,是因为‘单独两孩’政策后,全面放开两孩政策或将出台。而如今随着新政策落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的修订也将同步。” 人口专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向记者表示。

  他认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在正式出台前再次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此次生育政策调整已做了大量论证,这个过程中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例也一定会做出相应调整。

  而对社会抚养费是否取消征收的声音,陆杰华也认为,社会抚养费取消征收,要等计生政策再调整,但“十三五”再调整计生政策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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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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