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9日电(记者高敬)国家工商总局9日公布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了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九种情形,以及企业受到的信用惩戒措施。
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征求意见稿明确如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组织、策划传销或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1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等九种情况,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将受到一系列信用惩戒,将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认定著名商标等,工商将与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公众可以在12月19日前进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工商总局官网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监督管理局或发邮件至jgjzdc@saic.gov.cn。
作者:高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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