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许晟、赵晓辉)中国基金业协会16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
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应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募集机构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意见稿规定了私募基金九条禁止的推介行为,包括:变相公开推介;推介材料存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资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夸大所推介的基金;登载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恶意贬低同行;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据基金业协会统计,截至11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共办结143件涉嫌违规的私募案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类型表现为公开宣传、虚假宣传、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中国基金业协会表示,当前违法违规私募屡禁不止,其原因有私募行业规则体系不健全;私募机构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认识不够充分;投资者教育不到位等。制定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许晟 赵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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