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的重要议题是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根据刚刚公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内容,全面两孩政策确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草案内容,主要修订集中在以下几点:
提倡生育两子女、符合条件者可再生育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
具体规定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符合政策生育夫妻可获延长生育假等福利
修正案草案规定,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修正法草案规定,根据生育政策调整,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及代孕
修正法草案规定,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伦理审查机构以及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注,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具体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草案同时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此前受到广泛关注的社会抚养费相关条款并没有出现在今天公布的草案内容中。从只公布了修改要点来看,很可能社会抚养费仍然保留,只是其相关政策要根据形势加以改变,毕竟全面两孩之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要对象已经不存在。根据相关部门统计,全国三孩及以上的家庭数量非常低,可能占比不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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