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3日讯 记者姚进报道:为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机制,保护投保人利益,防范风险,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监会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印发《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所谓保险保障基金,是指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实施破产,以及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2008年9月,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共同颁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正式挂牌成立,这也意味着保险保障基金开始走上市场化运作道路。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保险保障基金不得投资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经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下的;具有次级债务属性的;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保障基金公司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固定期限存款银行:净资产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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