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垠 李超
如果在收入倍增过程中没有抓到根本,会产生需求拉动型、成本推动型和货币超发型三类通货膨胀,从而抵消收入倍增的效果。因此,收入倍增应该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升级保证经济有质有量持续发展条件下实现;应在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让更多人拥有财
产性收入,缩小收入差距,保证社会公平正义条件下实现;应注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编好社会安全网、稳定器,让更多的人了无后顾之忧的条件下实现;更应该是在以高就业、低通胀人民幸福感全面增强的条件下实现。
居民收入倍增应该实现财产性收入倍增。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不仅可以拓宽居民收入增加的渠道,同时有利于聚集资本,盘活资本市场,促进生产,促进社会和谐、公平。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报告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在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在提高发展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的基础上,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
如果在收入倍增过程中没有抓到根本,会产生需求拉动型、成本推动型和货币超发型三类通货膨胀,从而抵消收入倍增的效果。因此现阶段,我们应该更加系统更加全面地看待收入倍增的问题:收入倍增的实现也不单单只是依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提高国有企业员工薪酬或直接印发更多的货币等手段,这些做法都可能治标不治本。
收入倍增应该是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升级保证经济有质有量持续发展条件下实现;应以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让更多人拥有财产性收入,缩小收入差距,保证社会公平正义条件下实现;应注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编好社会安全网、稳定器,让更多的人了无后顾之忧的条件下实现;更应该是在以高就业、低通胀人民幸福感全面增强的条件下实现。
居民收入倍增应该实现财产性收入倍增
实现GDP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在十年左右的时间内倍增,是我国借鉴了许多发达国家在经历类似发展阶段所采取的收入增加战略之后,提出的切合中国国情的发展目标。但是,就最近的研究来看,收入倍增的具体含义可能还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第一,要认识到居民收入不同于国民收入。国民收入是GNP(国民生产总值)减去折旧得到NNP(国民生产净值),再减去间接税得到的。国民收入大致分配为三部分:政府税收、企业利润、居民收入。而居民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可见,居民收入和国民收入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居民收入是从可支配的角度来考察收入构成,而国民收入则主要考虑国家生产的产出贡献在人均意义上的分担(很多是无法直接消费的公共品产出)。因此,国民收入属于国民收入核算体系中的一个总体的生产性概念,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居民收入)属于平均的消费性概念。所以在人口正增长的时候,由于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了国民收入之中,国民收入增长一般会快于人均居民收入增长的速度。
第二,人均居民收入倍增是一个平均值的倍增。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0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居民收入为2103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919元。在这个基础上翻一番,到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分别为42066元和11838元。尽管这个翻番以后的收入水平依然不高,但即便如此,这种倍增也不可能实现每个人的收入都翻一番。较为可能或理想的形式是,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翻番,低收入群体收入翻几番,而高收入群体收入适当较缓慢地增加。最应避免的是,高收入群体收入翻几番,中等收入群体收入增加缓慢,低收入群体基本没有收入增加的局面出现。
第三,居民收入翻番应该是扣除价格因素的实际收入的翻番。只有扣除了物价因素的收入翻番,才可以真实地衡量出收入的真实水平和居民的真实购买力,否则就算居民名义收入实现倍增,也只是被抛高了工资单上的心里安慰而已,并没有真正成倍地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事实上,维持收入增长率超过通货膨胀率,这对新常态下的中国经济来讲有着重要意义:如果我们继续坚持高增长率和高通胀率并存,那么收入增长就只是名义增长和货币增发,收入倍增只可能是不具有任何实际购买力评价意义的名义倍增;如果能够通过控制通胀率来实现收入倍增,这不仅对收入分配格局有重要意义,而且也能与国家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经济减速”现象相协同。
第四,居民收入倍增应该实现财产性收入倍增。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不仅可以拓宽居民收入增加的渠道,同时有利于聚集资本,盘活资本市场,促进生产。特别的,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财产性收入,多元化中低收入者收入来源,还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公平。居民收入的倍增,是社会实现公平的倍增和优化居民收入结构的倍增,应该包括财产性收入倍增。
第五,收入倍增不是单纯的货币收入倍增,而是社会协同发展基础上的幸福感“倍增”。城乡居民收入倍增战略目标是要通过收入倍增提升公众幸福感,所以,除了货币收入倍增、公平感倍增外,同时也应该满足包括社会治安、公共服务、生态环境、文化传承等社会和生态需求的倍增,逐渐扭转以钱多钱少来评价社会地位和幸福感的价值观。因此,从经济社会多目标可持续发展的协同视角出发,多角度多维度改善生态环境、优化社会环境、提升人文环境,将辅助提高城乡居民幸福指数,放大收入倍增效应。
“收入倍增”不当会导致通货膨胀
在实现收入倍增过程中,如果伴随着较高的通货膨胀,即便名义居民收入增加了,居民购买力有可能保持不变甚至下降,这种收入倍增只是“被增”,只是徒有其表的倍增,而对居民的生活没有任何改善。收入倍增过程中直接间接引发通货膨胀的方式有很多种,这里具体分析以下三种渠道:
一是居民收入倍增引发需求扩张型通货膨胀。居民收入倍增后,手中持有的可支配收入增加,根据凯恩斯消费理论,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会带来引致消费从而扩张总需求。价格水平由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均衡决定。当总需求扩张时,商品的价格会有上涨的压力,从而产生通货膨胀。
二是居民收入倍增引发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居民收入中占比最大的一部分就是劳动者的工资。如果在收入倍增计划中提高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中的比重,那么意味着劳动者的工资将大幅上升。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劳动者工资的上升,将对企业的成本产生巨大压力,利润降低,厂商会减少生产,从而,总供给减少。价格水平由总供给总需求的均衡决定。当总供给减少,商品价格必然上升,最终导致通货膨胀。
三是通过发行货币实现名义收入倍增带来通货膨胀。根据货币交易理论,交易方程式MV=PY,在货币运转速度V和总产出Y不变的情况下,货币发行增长的速率为固定g时,会带来大小等于g的通胀压力。当发行货币增长的速度g小于预期通货膨胀率π时,实际通货膨胀率大小为g(小于π),会使居民购买力水平下降,从而使想要达到的实际收入倍增计划难以完成;当货币发行增长速度g大于预期通货膨胀率π时,实际通货膨胀率将会在二者相互影响下,螺旋上升,达到g(大于π)的水平。这样产生的通货膨胀通常会很大,很多拉美国家产生恶性通货膨胀就是由于货币发行的增长速度不受控制地增加而产生。这种情况下当g很大时,名义收入倍增根本没有任何意义。
增收入不增通胀需要多管齐下
工资性收入是指居民劳动报酬,在居民收入中比例最大,所以收入的倍增,首先应该是工资性收入的倍增。
收入的倍增,应该通过“提低、扩中、调高”的方式实现,即要明显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持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提低”意味着要将资源向弱势群体倾斜,切实实现包括农民、城乡困难居民、企业退休人员和低收入工薪劳动者四类群体低收入者收入的倍增,甚至多倍倍增。“扩中”意味着既要着力推动规模庞大的“准中等收入群体”转化为中等收入群体,又要在保持规模稳步增长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城镇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具体地,要建立长效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适当降低工资性收入的税负。“调高”意味着对于高收入阶层,要区分收入来源加以调节。市场充分竞争形成的合理高收入要保护,不合理的高收入要调控,代际间的高额财产性收入要用累进税调控。另外,对国企高管、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要加强监管和调控,控制其不合理增长。
工资性收入这种形式的倍增,可以通过减轻税负、改进税制来实现。经济学家对中国税负进行分析,测算出中国每年存在8000亿到10000亿的减税空间。
减税的具体做法包括:(1)提高起征点、控制税额,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实现收入倍增;(2)实施税收返还与税收奖励政策,来实现收入倍增,同时有助于保障低收入群体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3)通过改进税制,更加合理地进行收入的第二次分配,可以减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达到“提低、扩中、调高”的效果。具体地,可以设计更加合理的阶梯形税收体系,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提高高收入群体的税率,实现二次分配。
工资性收入倍增中控制通货膨胀的方法,可以在工资性收入中配额一定的指数化购买力的消费券,抵消通胀率,只挂钩货物量。通过这种方式,既可以通过指数化对工资实行长效增长机制,实现收入的倍增,还可以通过直接与实物挂钩的方式,避免需求增加对价格的影响,从而直接规避需求拉动型通货膨胀。
财产性收入倍增的同时也可以控制通货膨胀。
按照国家统计局城镇住户调查方案定义,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我国财产性收入现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财产性收入占居民收入比例小,增长速度快;二是财产性收入跟多地流向高收入群体手中;三是财产性收入的获得形式还是比较单一。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以储蓄存款获得利息和房屋出租获得租金为主。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以房屋出租获得租金、金融债券市场获得股息、红利、储蓄存款获得利息为主。
根据财产性收入获得的三个阶段以及我国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实现财产性收入倍增的方式有:(1)规范证券市场,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管理,使上市公司做到公开透明,引导居民增加持有股份、有价证券的量,通过盘活资本市场,使资金充分流动并合理运用,带动经济的发展,实现收入倍增;(2)发展公司员工持股制度,使公司员工和公司收益挂钩,实现激励相容,鼓励员工更加努力工作,最终与公司共享企业发展的成果,获得财产性收入,实现收入倍增;(3)增加居民自住房与二套以上商品房的拥有比率。因为财产性收入中,特别是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很大一部分的比例来自于房屋出租收取的租金,将盈余资金投资于自住房与二套以上的商品房,可以增加财产性收入,实现财产倍增;(4)对于增加农村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从土地着手,切实让农民从土地中获利。首先,要改革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5)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征地制度,要遵从同地同价的原则,并及时足额补偿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
创造性地让更多人拥有财产性收入,拓宽居民收入渠道,实现收入倍增,这个过程本身是可以规避收入增加对通货膨胀影响的。无论是通过盘活资本市场还是增加房产投资,或者实现员工持股,再或者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这些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手段的第一步都是将居民的盈余资金投入积累资产中。所以通过增加积累资产的资金,放掉可以投入生活资料购买的资金,从而降低潜在的对生活资料的需求,减小了需求拉动型通货膨胀的压力。
改善环境有助于幸福倍增
幸福指数是幸福的量化体系,是对一定时期内的生活质量和生活状况的反映,是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能准确反映人们的主观幸福感以及对当前生活质量的满意程度。
一般来说,与幸福指数联系最密切的是居民收入。当居民收入倍增了,居民的幸福感也将会明显增强。然而经济学家伊斯特林通过对美国和日本过去50年的研究发现,尽管居民收入不断地增加,但是居民的幸福指数没有明显提升。中国学者陈芬、朱新方的研究表明,随着收入的增加,中国近年来的幸福感并没有相应的增强。
幸福指数的“倍增”中有要求是要保持低的通胀,所以,幸福指数的“倍增”与通货膨胀率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收入倍增计划中,幸福指数的“倍增”,不会增加产生通货膨胀的压力。而且,其他幸福指数倍增的方式,如缩小收入差距、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可以增强社会对通货膨胀的抵抗力。现在普遍地认为,幸福指数不仅与居民的绝对收入有关,而且应该与居民的相对收入、通货膨胀、社会福利、生态环境等有关。
所以,幸福感的倍增,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缩小收入差距。幸福指数与居民的相对收入有关,当人们将自己的收入与低收入者比较时,会产生自豪感、幸福感;当人们与高收入者比较时,会产生悲观消极情绪,降低幸福感。具体做法包括:第一,初次分配中兼顾效率与公平,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第二,再分配中,重点考虑公平。增加对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完善累进税制度;第三,增收遗产税,鼓励慈善活动,公开、严格、依法规范社会慈善组织行为;第四,完善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向城市转移的剩余劳动力的基本生活水平。
(2)控制通货膨胀。高通胀会降低居民购买力,而且会带来社会成本,从而降低居民的幸福感。中国从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政府增加支出,缓解金融危机的影响,从而对物价上涨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但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最近几年来通货膨胀率都保持在3%以下,基本属于低通胀的情形。新常态下,农村地区的基层政府应该加大鼓励扶持发展新型农业,对新型农业的农户进行补贴,促进农业现代化改革,提高生产率,降低农产品的成本。在城镇,则应继续推动产业化升级,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扶持和给予政策上的优惠,鼓励科研和科研成果转化运用。
(3)加大社会保障力度。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维护规则公平、调节分配公平。社会保障是一道安全网,也是社会的稳定器,与幸福指数密切相关。
(4)改善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粗犷型增长转变为集约型增长,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对资源的过度依赖和采伐,使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减轻对生态资源的破坏;第二,推行低碳经济、严控重化工行业的无序、过度扩张,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第三,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第四,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第五,实施绿色工程,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荒漠化等等。
(吴垠系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现为美国波士顿大学访问学者;李超系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博士)
作者:吴垠 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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