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不幸的,A股在引入熔断机制之后第四个交易日又触发熔断了,全天原本四小时的交易被缩减至半小时就结束了,如果算上期间首次触发熔断停止交易的15分钟,周四A股实际只交易了短短的15分钟。再来看看成交量,沪市800亿元、深市1080亿元的惨淡成交再配上“千股跌停”的景象,一时之间,熔断机制似乎成了千夫所指的罪人。那么,结论真的有那么简单吗?
市场的学习效应
毫无疑问,目前实行的并不成熟的熔断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股指下跌的助推器。在熔断机制特有的“磁吸效应”之下,一旦沪深300指数的跌幅超过4%,投资者出于对熔断机制的恐惧会加速抛售,从而导致熔断机制被更快触发;而一旦5%的一级阀值被触发,7%的二级阀值基本也会毫无抵抗之力,这一点可以从周四恢复交易仅仅3分钟就被再度熔断得到体现,而周一这一时间段为6分钟,市场的快速学习效应可见一斑。
从市场运行情况来看,只要在开盘之初形成一定的市场恐慌情绪,那么一旦股指跌幅超过4%,市场自身的动力就能快速触发5%的熔断一级阀值,进而导致A股市场出现实际性的瘫痪。
人民币贬值成大跌源头
现在的关键就是,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A股在周三反弹势头良好的情况下反而出现大幅低开,并进而快速下跌呢?
答案非常明显,那就是人民币汇率新年以来的持续贬值走势!
新年以来,人民币汇率的贬值趋势非常明显,美元兑人民币离岸市场的汇率升势迅猛。Wind数据显示,截止1月7日下午16:00美元兑人民币离岸已升至6.6901,今年以来涨幅已达到1.85%;受此推动美元兑人民币在岸市场汇价也被迫跟随上行,周四盘中也已突破6.6大关,年内涨幅超过了1.8%。
而从去年“8.11”事件对A股市场的影响来看,其成为A股8月二次股灾出现的直接诱因,沪深300指数下跌接近1200点才止跌企稳,最大跌幅一度超过28%。尽管当时A股的大跌是从8月18日才开始,与“8.11”事件存在一周的时滞,但股指从8月11日已经开始停止反弹,这时滞的一周其实是给了一些聪明的资金最后跑路的机会。
不过,A股市场的学习效应显然是非常快速而有效的。当2016年初开始人民币再度出现明显的贬值趋势之时,A股市场便迅速无缝对接。首个交易日即以触发熔断机制的大跌来应对,熔断机制使得A股市场本身就较为脆弱的流动性供给被人为的切断了,反而成为了市场恐慌情绪的放大器,这恐怕是当初推出该机制的监管层始料不及的。
熔断机制之殇
其实,所谓先进的熔断机制在A股市场就是一个“怪胎”,美国股市之所以推出了熔断机制,那是因为它们是没有涨跌幅限制的,而且熔断停牌时间就是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及时公布稳定市场信息的黄金时间。而在A股市场,在首次熔断停止交易的15分钟时间里,投资者并不能看到任何有效稳定市场情绪的信息,能感受到的只是恐慌情绪进一步传染。更不用说A股市场本身就有10%的涨跌停限制,这本身就是一种变相的熔断机制了,何必再去“画蛇添足”一般加一道5%的阀值呢?
再回头看看早在新股上市首日就已经在实施的熔断机制,就本质而言,这一机制是导致近来新股持续被爆炒的最大帮凶。在新股上市首个交易日设置了实际44%的涨跌幅之后,新股后续的连续涨停走势被某些短线炒作资金所利用,成为其牟利工具。其实完全可以通过放开新股上市首日的涨跌幅限制使得新股上市之后快速达到其价值定位区域,从而减少后续被资金恶炒的可能。对于监管层担心的上市首日新股定价被操纵问题,解决的办法更是简单,恢复T+0交易就是。为什么这样一个简单有效的方法迟迟不能恢复呢?买者自负是投资的基本准则,这种“过度保护”并不见得就是真爱。
现在,或许就是监管层痛下决心,取消熔断机制的时候了!如果在这样的时候,监管层还在犹豫徘徊,那么一旦市场下跌的惯性形成,基民开始大量赎回基金,市场被动性抛盘增多,而熔断机制又使得市场流动性被人为减少的话,在市场的连锁反应之下,又一次股灾或许并不遥远了!
及时应对人民币贬值趋势
至于人民币贬值趋势对于A股市场的影响,恐怕在2年之内无法消除。因为就美联储的加息节奏而言,最近2年进入了明显的加息周期,尽管其初期加息的节奏不会很快,但趋势却是确定的。而中国经济又开始进入一个结构转型的阵痛期,经济增速不太可能在维持此前两位数的增速,甚至7%左右的增速都很难保证达到,这意味着人民币贬值的趋势也是明确的,只是贬值的速度和幅度该如何选择的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资金从境内流向境外已然成为趋势,这并不是外力能够改变的,最多能做到的只是控制资金外流的速度和规模,而非趋势。
在人民币贬值的大背景下,几乎所有的人民币资产或许都会受到外资的抛售,其区别只是流动性最好的资产将是最早被抛售的品种,比如A股,此后或许就该轮到房产等流动性稍差的品种了。投资者对此要有清新的认识,提前做好自身的资产规划和配置,用好用足目前政策给予的对美元资产的配置额度等,才能有效避免自身资产在人民币贬值时代的大缩水。
或许也正是因为如此,熔断机制才会在初登A股市场之时就成为千夫所指的罪人,非战之罪,时也,命也!
作者:张志斌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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