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365份处罚样本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根据公开信息不完全统计,2015年下半年起,湖北、宁波、深圳、上海、天津、江苏、福建、浙江、辽宁、湖南、大连、海南、甘肃、山西、云南、青海等29个地区的银监局及部分银监分局公布了365份处罚决定书,涉及上百家银行,被罚款或 者没收的金额近1.4亿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为此梳理了银监系统的部分公示,共365份银行经营违规的处罚样本,为社会及金融机构呈现法律法规的“红线”所在。
这些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贷款、票据和收费等方面。其中,票据业务违规约占三分之一,主要是因为票据业务贸易背景不真实。而在涉及银行贷款违规的红线触碰点,包括贷款审核不审慎,违规发放关系贷款,贷后资金监管不到位致使资金被挪用,以贷转存虚增存贷规模等。
本报记者 李玉敏 北京报道
导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被处罚最多的还是罚款。
此外,这365份处罚决定中,涉及银行业经营的方方面面,有的处罚决定同时查处一家银行分支机构的多个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贷款、票据和收费等方面。
半年不到的时间,中国银监会对上百家银行开处365份处罚决定书。从中,可管窥中国银行业法律法规红线触碰点所在。
虽然各地银监局对银行业的处罚并未完全公布,且有的公布也较为简略,但通过这365份“样本”,可对银行业近年来的违法违规经营状况管窥一二。
从公开的处罚决定来看,被处罚的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另外还有两家财务公司和三家政策性银行均有被罚记录。两家被罚的财务公司分别是东风汽车财务公司和天津渤海集团财务公司。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被处罚最多的还是罚款。
此外,这365份处罚决定中,涉及银行业经营的方方面面,有的处罚决定同时查处一家银行分支机构的多个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贷款、票据和收费等方面。
信贷违规观察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发现,涉及银行贷款违规的包括贷款审核不审慎,违规发放关系贷款,贷后资金监管不到位致使资金被挪用,以贷转存虚增存贷规模等。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曾被辽宁银监局查出,存在向不具备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违规发放关系人贷款、在已经发现贷款资金被挪用的情况下,仍然为企业办理收回再贷款、办理农户贷款时搭售保险等违规行为。
还有的银行以贷转存,再利用存单质押反复贷款,实现虚增存贷规模的目的。
比如,吉林银行大连分行以贷转存发放存单质押贷款虚增存贷款规模被罚款45万元;金华银行贷款资金转存定期,存单用于票据业务质押,涉及2户、合计金额6900万元;天台农商银行以月末发放月初收回形式虚增存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发放的中长期项目贷款资金由贷款转为银承保证金存款后,又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回开票企业,并由开票企业在他行贴现。
渤海银行天津分行还被发现贷款发放金额大于资金需求,以贷转存的情况。比如该行去年12月25日发放给某公司的的2.895亿元贷款保证金来源于9月26日发放的10亿元固定资产贷款,12月26日发放的2.895亿元贷款保证金来源于12月25日发放的2.895亿元贷款。
银行贷款出现贷后资金监测不力,导致贷款被挪用或者信贷资金流向股市、房市等也很常见。
比如大新银行向个人发放的消费贷款资金流入楼市,资金用途监控不力;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邮储银行衢州市分行,部分贷款资金回流被挪用于房市,涉及2笔,合计金额700万元。
中国银行衢州市分行还被查出违规发放虚假住房按揭贷款及借名贷款。其中违规发放虚假住房按揭贷款,共涉及3户、1557万元;违规发放借名贷款,涉及1户、800万元。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发放借名贷款,共涉及5户、3440万元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波东海银行、南京六合九银村镇银行、清徐惠民村镇银行、古交农村商业银行等多家银行都因为单一客户贷款比例超过限制而被处罚。
最具代表性的是南京六合九银村镇银行,该行某集团客户贷款余额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5%,达到37.68%。
此外, 南京六合九银还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报表。比如,前述集团客户的贷款在“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情况表”中未反映,还有两笔涉及重点监测名单内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也未上报银监局。
“撕开”票据的贸易幻影
在中国银监会对中国境内百家银行开处365份处罚决定书中,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发现,其中票据业务违规约占三分之一,主要是因为票据业务贸易背景不真实。
比如,2013年7月11日,中信银行武汉分行为某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所附贸易合同存在重复使用问题。2015年2月6日,该行出现为某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所附交易合同载明的商品与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商品名称不符。
再有,如果查证票据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除了购销合同,最容易露馅的是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
比如,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被查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1.12亿元,虚假发票金额合计11400.698万元;浙商银行舟山分行于2014年7月22日为某公司办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金额320万元。银监局向国税部门查验核实,该笔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系变造;浙商银行南京分行2014年4月28日为江苏XX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发1笔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向其子公司支付采购工字钢的款项,但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在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前均已全部作废。
此外的情况还有,银行因审核不严而被银监局处罚。
比如,华夏银行武汉花桥支行于2014年5月7日、5月12日为某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未收集企业的增值税发票、提货单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未查看购销双方、金额及用途与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一致,未跟踪监督承兑汇票的使用情况,未跟踪企业是否按照购销合同的数量和金额如期购进,贷后管理不到位,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不严。
交通银行天津河东支行于2014年9月18日至9月19日期间向A 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10笔,金额1亿元。该承兑汇票在调查、审核环节缺乏对企业真实的商品交易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企业双方购销合同只停留在形式上的审核,导致承兑汇票签发后,不能及时搜集增值税发票。截至天津银监局检查日,档案中未见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无法证明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中国银行龙岩分行也曾出现前一笔票据承兑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未尽贸易背景审查职责,持续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为伪造、变造发票或发票开票后被注销,个别发票重复使用问题。
作者:李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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