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可以依法依规进行抵押贷款,是农村金融制度的重要创新
■本报记者 闫立良
“央行将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出台‘两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央行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证券日报》记者提问时指出,同时推动相关部门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和扶持政策,推动试点地区工作指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支持政策,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建立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针对“两权”抵押贷款的特点,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按季动态监测,开展年度评估。
2015年8月份,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正式启动“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对“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进行了法律授权。
国发45号文强调金融机构要结合“两权”的权能属性,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扎实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切实满足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今年1月15日,央行召开“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会议对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出以下要求:一是要根据“两权”试点管理办法,尽快出台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及时报送人民银行;二是要在金融机构的年度工作会议上布置“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涉农业务占比较大的金融机构,要召开专门会议布置该项工作;三是要在绩效评价、资源配置、信贷授权等多个方面,做好配套的制度安排;四是鼓励针对“两权”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上述会议上指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是农村金融制度的重要创新,有利于盘活农村存量资产,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对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金融机构要制定专门的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将“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作为重要工作进行专项布置,在绩效评价、资源配置、信贷授权方面做好配套制度安排,不断探索创新信贷产品,满足农村金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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