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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网络借贷活动监督应采取负面清单式管理(图)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21日电  1月20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金融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同日启动。专家表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问题,网络借贷活动的监督应采取负面清单式管理。
中新网1月21日电  1月20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金融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同日启动。专家表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问题,网络借贷活动的监督应采取负面清单式管理。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领域发生一些“庞氏骗局”,P2P跑路、坏账、违约事件时有发生。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创新与风险治理研究中心负责人杨东表示,金融消费者保护一直以来是重要的命题和任务。2016年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非常关键的一年,应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他建议,尽早出台相关明确界定互联网金融相关模式、范畴、法律法规或者指导性文件。

  研讨会上,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杨涛认为,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要与打破刚性兑付并重。他说:“现在为什么金融产品定价、风险评估难以得到均衡?无非就是一个原因,我们还存在非常严重的刚性保障、刚性兑付问题。如何协调二者的利益、二者的关系,对于金融改革同样重要。”

  同时,杨涛指出,还要甄别金融消费者合法利益与恶意串谋。在银行卡、支付领域,有些人打着“金融消费者”的旗号,实际跟机构恶意串谋,谋取额外利益。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合法利益也需要保护,避免走向另外一个极端。

  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该采取什么准入方式?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新义指出,传统的审批模式不利于创新,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准入,特别是像网络借贷的准入,是一种备案制。对于互联网,特别是网络借贷活动的监督,应该采取负面清单式管理,明确禁止金融的自融行为和关联交易。

  负面清单式管理要求平台具有底线思维,“哪些事情不能做,除此之外可以探索”。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也曾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就是做一个负面清单,划一条红线。互联网金融平台不能触犯红线,比如绝对不允许做资金池搞非法集资。

  目前,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暂停投资类企业登记、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势头得到遏制,行业格局正在重塑。(中新网金融频道)
business.sohu.com false 中国新闻网 https://www.chinanews.com/fortune/2016/01-21/7725899.shtml report 1265 中新网1月21日电1月20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金融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同日启动。专家表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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