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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委:中国怎样才能获得WTO 市场经济地位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原标题:鲁政委:中国怎样才能获得WTO 市场经济地位

  [在中国入世之前就存在相关立法的经济体,主要有美国、欧盟、巴西、埃及、印度、以色列、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秘鲁、新加坡、南非、泰国、土耳其等十四个经济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让这些经济体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才是最重要的。]

  2016年是中国加入WTO

的第十五年。在这十五年里,国际主要贸易伙伴频频利用我国“非市场经济体地位”的劣势而对我国出口商品“反倾销”得手。国内主流观点多认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MES)资格将在2016年12月“自动取得”;然而,随着日期临近,国际社会就中国是否“到期自动获取市场经济地位”的争议日趋激烈。

  不具备MES国家的出口商品更易被“反倾销”

  2001年12月,我国成功加入了WTO。十五年来,中国和全球都享受到了中国“入世”带来的巨大红利。然而,遗憾的是,作为我国入世当初的未尽事宜之一,即我国当时并未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导致在过去十五年里频繁遭遇“反倾销”等非关税壁垒。

  客观来说,是否会遭受“反倾销”,与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本身并无直接关系,然而市场经济地位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反倾销能成立的必要前提是:从反倾销发起国的角度来说,是其进口商品的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在进口价格已定的前提下,如何确定“正常价值”是能够成功立案的关键:非市场经济国家不能使用本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而只能任由调查发起国选用替代国同类产品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由此导致不具备“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出口商品事实上更高概率被他国成功“反倾销”。

  根据中国加入WTO的初始协议,中国“有机会”在十五年后的2016年12月获得WTO缔约国对中国MES的认可。然而,就在这一微妙的时间关口,中国是否能够“到期自动取得MES”却在境外产生了诸多争议。

  从法学家们的广泛论辩来看,是否“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已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或技术角度的问题,而更多是一种政治和经贸博弈的考虑。

  我国无法十五年之后“自动获得”MES

  为查明中国是否能在2016年“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笔者查阅了我国在2001年入世时签署的初始协定《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与之相关的争论点集中于条款15。该有关市场经济地位与价格可比性、倾销、补贴的条款如下:

  “第15(a)(i),如果中国生产者在被调查后能够证明该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满足市场经济条件,那么WTO成员方须使用中国本地商品价格/成本作为参考、进行价格比对。

  第15(a)(ii),如果中国生产者在被调查后无法明确证明该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满足市场经济条件,那么WTO进口成员可以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第15(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那么,条款15(a)项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部门或产业适用。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用该国的实际价格,而采用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三国(替代国)的价格数据作为正常价值。当然,无论如何,第15(a)(ii)条款都将在15年后自动到期。”

  根据上述条款,可以明确的是:我国无法在2016年12月加入WTO十五周年到期后“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只是不管中国是否能证明自己满足市场经济地位,在十五年后(即2016年12月11日),WTO成员都不能继续使用“替代国价格”作为参考;但问题是,WTO也没有在这份缔约文件中明确,十五年之后若中国仍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该如何处理?由此,恐怕2016年后也就并不一定如我们所愿的会使用我国本土价格/成本进行考量。

  该条款到期后,我国出口商仍将面临两种情况:

  第一种,中国出口商在调查时被证明符合市场经济条件,那么可根据上述15(a)(i)条款(该条款始终成立),WTO成员方须使用中国本地商品价格/成本作为参考、进行价格比对。进而降低“认定倾销”可能,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

  第二种,中国出口商在调查时无法明确证明其符合市场经济条件,那么由于在上述15(a)(ii)已被废除的情况下,如何比较价格暂不可知。

  欧盟法律人士对此的观点是,该条款(即第二种情况)在当初就是有意嵌入的,以便给未来留下谈判的空间。这种可能的确无法排除,因为早在中国加入WTO之前的1998年4月27日,欧盟就通过了第905/98号条例即“欧盟对华反倾销市场地位问题的修正案”,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名单中删除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欧盟自动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另外,根据欧盟法律人士对(d)的解读,一旦中国整体符合某一进口成员的法律要求而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那么,该国无论是使用本国价格/成本还是替代国价格都将不再适用。

  主要与欧盟、美国等十四个经济体有关

  根据当时中国加入WTO的条款,只有该成员在中国入世之前的国内就已存在反倾销与是否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相关规定,才可以在中国加入WTO后对华反倾销中利用是否“市场经济地位”这一点,否则是不行的。而在中国入世之前就存在相关立法的经济体,主要有美国、欧盟、巴西、埃及、印度、以色列、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秘鲁、新加坡、南非、泰国、土耳其等十四个经济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让这些经济体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才是最重要的。

  而根据媒体报道,此前我国已经取得70多个经济体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由于上述十四个经济体都不包含其中,因此,其实际意义并不大。

  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条款第15(d)所表述的意思,对市场经济体地位的认定,应该是由WTO成员方(进口国)根据其自己国内的法律来认定的。

  根据欧盟官方文件COUNCILREGULATION(EC)No1225/2009中的定义,市场经济地位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第一,企业一切关于价格、成本和投入(例如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产量、销量和投资)的决定,都是依赖市场上供需关系的信号作为指引,且没有显著的国家干预,其主要投入的成本在本质上(substantially)反映了市场价值。第二,企业有一个适用于多种目的的、明确且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记账准则和独立审计。第三,生产成本和企业的财务状况不会被非市场经济体制遗留下的影响所扭曲,特别是在有关资产折旧、其他资产减计、易货贸易以及通过债务清偿支付等方面。第四,企业有破产法及财产法可循,保证企业在法律上的确定性和经营上的稳定性。第五,汇率按市场价格进行兑换。

  在美国,其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首次引入了“非市场经济”概念。根据该法律,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转的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不反映产品的公平价值的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由美国商务部判定。由于该定义比较抽象,是否市场经济,在实践中一般根据美国法典19U.S.C——1677(18)提供的六个方面来判定:1.该国货币的可兑换性;2.对劳工和雇主之间可自由议定工资率的允许程度;3.对外国公司开办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的允许程度;4.生产的政府控制或政府所有程度;5.对资源配置以及在企业价格、产量决策方面的政府控制程度;6.还应考虑的其他因素。

  令人关注的是,无论是欧盟还是美国,其中单列出的一条都有关于汇率可兑换程度的规定。而在美国方面,最后一个方面“还应考虑的其他因素”则预留相当大的政策弹性空间。

  目前,欧盟内部态度分化。强烈支持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是英国。德国方面态度则模棱两可。欧洲的反对派以意大利为首,代表传统行业进行强烈抵制。他们认为,数以百万计的工作岗位将因认可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失去。

  最近,欧盟28个成员国关于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程序已经开始,最早或于今年2月公布结果。

  美国当前明确反对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并对近期欧洲可能认可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行为发出警告,认为全面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这样一种长期的让步,或将使一直以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努力付之东流。

  如何才能获取全面市场经济地位?

  首先,力争取得“全面”而非“产业”层面的市场经济地位。根据WTO条款和国际“反倾销”过程中的一些案例操作,“市场经济地位”既可按“产业”分别取得,也可以经济作为一个整体“全面”取得,建议此次力争取得“全面”市场经济地位。

  其次,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为契机,促进国内改革。当前,我国对内正在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对外也在积极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这些其实都与欧盟和美国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要求是一致的。建议以争取我国“全面”市场经济地位为契机,系统梳理和甄别国内与之不一致的相关政策,既以我为主,又巧借外力加速国内改革步伐的推进。

  最后,明确牵头部委,建立工作组,采取协调一致的外交行动。2015年人民币加入SDR,是我国在经济金融领域成功获取全球制度性话语权的里程碑式突破。

  对于此次我国是否能够取得全面市场经济地位,无论是从WTO的相关规定与操作实践,还是欧盟和美国等主要经济体对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原则来看,都有相当的弹性空间,本质上早已不是一个完全的法律问题,而是需要更多依赖于外交努力。对于欧盟,在首先争取英国支持的情况下,考虑德国和意大利的诉求。对于美国,主要是与美国商务部对口进行协商。

  (本文作者系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特邀成员、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本栏目由本报和CF40联合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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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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