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接近政府部门的消息人士透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委正在研究酝酿再次调整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根据目前情况,此次调整还将继续提高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若此次调整落实,这将是自2014年11月、2014年12月、2015年1月后,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第四次调整。
据业内人士此前测算,在2015年1月12日的税率调整后,附着在成品油价格里的消费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已占到成品油价格的近40%。
自那时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已从1.4元/升提高至1.52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由1.1元/升提高至1.2元/升。
彼时,对于上调消费税的目的,财政部在答记者问中表示,适当提高成品油消费税,有利于合理引导消费需求,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发改委此前于今年1月还通知称,设定成品油价格调控“地板价”40美元/桶,而目前国际原油价格已跌破30美元/桶关口。同时,国家发改委亦下调了国内成品油价格,自2016年1月13日24时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40元和135元,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降低0.1元和0.11元;调整后,国内汽、柴油价格分别为每吨5965元和5020元。
众所周知,税收的立法权应当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征税,或调整税制要素,应获得全国人大的授权。
事实上,国务院早已获得这一授权,并且至今有效。1985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显然授权包括制定税收在内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
此外,现行的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也就是说,只要两部委调整税率前上报国务院批准就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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