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正式进入攻坚阶段。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体的个税,逐渐向通过抵扣、自我申报的方向走去。
《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为目标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正在大力推进中,其基本思路已经敲定,长期来看将分四步走,包括合并部分税目、完善税前扣除、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优化税率结构等。目前,税前抵扣正在加紧研究中。在酌情调整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先将部分劳动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将子女教育和职业教育纳入专项附加扣除,并加快建立和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
“个税改革30年,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也提了20年,进展一直很缓慢,相关配套也没有完善,比如银行信息等很多方面都有欠缺,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业内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税计征需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平台,真正实行恐怕需要3到5年时间。而这些工作又都是税改的前提和基础。
不过,个税改革方案在财政部内部已经完成,方向也早就在中央文件中规定了,随着上报时间的日益临近,改革也正式进入倒计时。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方案已经完成,何时落地在于改革的决心。
《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个税改革方案已经完成,预计最快2016年上半年上报,下半年会选择部分方案实施。
“个税改革的方向很明确,就是分类和综合相结合,尽管综合个税制度还需要很多配套,涉及信息管理制度的完善等难点,但这些问题并不是不能解决的,随着改革的推进,个税的技术条件将得到保障。”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表示。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是一种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类,采取“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管方式取得个税收入。这种个税制度一方面在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个税的所有纳税人实行“一刀切”,而不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轻重、家庭支出的多少。同时,对个税扣除标准缺乏动态管理,没有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的上升实行挂钩。
而在一些个税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一般采取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除了对个人不同收入来源采取相应的分类外,还采用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其全年的收入纳入计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从2007年以来已经做了铺垫,比如说年收入12万元是要做综合申报。综合各方面的情况看,2020年之前个人所得税综合税一定会成为现实,只是说综合范围有多大,仅仅从工薪所得扩展到劳务所得,把所有的收入纳入综合所得,这有一点回旋余地,但是开征,由分类转向综合是可以实施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表示。
以家庭征缴
此次个税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合并部分税目,是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等经常性、连续性劳动所得等,合并为“综合所得”;其他财产性所得以及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仍作为“分类所得”。这同时为税前扣除做出了铺垫。
就一般规律来说,纳入综合的种类越多,调节收入分配就越有力度,但同时征管运行成本也会越高。就中国此次改革而言,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承包经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都有可能纳入综合征收范围。
“公司经营者,其所得税计算,要扣除掉日常的费用开支、固定资产的折旧,而务工人员要开展工作,一样会有各种损耗等‘成本’,但它却被算作纯收入用于计税。”浙江省政协委员宗馥莉说,这些“成本”实际上应该扣除后计算。
目前针对某些特殊领域,中国的个税改革已在进行有益的尝试。去年5月,财政部发布通知称,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税收系主任朱为群表示,将子女教育及职业教育纳入专项抵税这是国外的大趋势。按照国外经验来看,一般规定是家庭有一个孩子或两个孩子,个人所得税扣除的定额是不一样的。同时职业教育,比如参加考试的考试费、培训费等,也在个税里确定了一个扣除额。
2012年3月,一份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报告就郑重提出了以家庭为个税征收主体,个人所得税按照综合征收,以此降低赋税。实际上,以家庭为个税征收主体的制度,按照劳务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偶然所得进行分类征税,不仅比抬高免征额更趋合理,也能让中产阶层利用税收扣除优惠政策来实现合理避税。比如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即在保持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夫妻联合申报家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按揭贷款利息等相关支出,并在夫妻之间分摊扣除或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分别纳税。
最后则是优化税率结构,即以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结构为基础,适度调整边际税率,合理确定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建立信息系统
不过,在抵扣措施之前,更重要的配套措施还待完善。
“从合并税目到费用扣除,从家庭申报再到税率调整,其实是一环扣一环、连续性的。”朱为群表示。
尽管之前在实施个人年收入12万元以上须自行申报的政策时,相关部门已经进行了不少信息采集工作,但仍有很多方面都有欠缺,比如银行信息等。
新税制的建立需要一套完善的制度支持来运作,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个人收入流和支出项目、成本设定都是需要得到信息,才能去征税的。改革方案和征管措施需要相辅相成,制度完美、征管跟不上,制度就没法运行。
目前来看,个人收入和财产的范围比较大,具有多样性特点,纳入登记范围的只是一小部分。比如汽车、商品房以及职工的工薪收入等这些显性的,已经纳入登记范围,但其他很多隐性收入和财产并没有被纳入。财政部税政司所得税处早在2015年就已经开始着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但推进的进度并不乐观。“财政部门对于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的建立是谨慎的,毕竟此前房产登记系统的推进例子在那儿摆着。”相关财税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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