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优惠政策涵盖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7大税种,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发现,此次《通知》的内容与此前施行的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相同。财政部早在2013年9月18日就施行了上述《通知》中优惠政策,此次为优惠政策延续。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分析,通过对公租房税费的减免,尤其是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减免,能够较大幅度地降低税费压力,这使得公租房后续的用地成本降低。尤其是对于部分城乡结合部的用地来说,会促使部分城乡结合部公租房项目用地成本的有效下降。这也是刺激投资的重要体现。
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通知》,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另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对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作者:陈益刊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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