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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谢伯阳:水土法中增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条款

来源:第一财经网站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国务院参事谢伯阳在两会前表示,在将要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及正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增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条款。

  28日晚,谢伯阳通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微信公号发布的提案称,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非常严峻,大气雾霾、水污染及土壤污染问题频发。

  根据《2014年中国环境状况公告》,对全国20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4896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统计,水质为优良级的仅有10.8%,良好级的为25.9%,较好级的为1.8%,较差级的为45.4%,极差级的为16.1%;主要超标指标为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铁、锰、“三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和氨氮)、氟化物、硫酸盐等,个别监测点有砷、铅、六价铬、镉等重(类)金属超标现象。

  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此前联合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从污染类型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从污染物超标情况看,镉、汞、砷、铜、铅、铬、锌、镍8种无机污染物点位超标率分别为7.0%、1.6%、2.7%、2.1%、1.5%、1.1%、0.9%、4.8%;六六六、滴滴涕、多环芳烃3类有机污染物点位超标率分别为0.5%、1.9%、1.4%。

  “究其上述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企业非法排污所致,从另一方面看,也是一些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不当行政行为造成的。”谢伯阳说,部分地方政府在唯GDP政绩观的影响下,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对环境公共利益和公众环境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2015年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好的遏制和震慑作用。

  “但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颁布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只是颁布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这就使得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现实中举步维艰。”谢伯阳说,而仅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根本无法改变我国现今所面对的诸多环境问题,因为仅靠对于违法排污行为的事后惩罚是明显不够的,更重要的还要从其源头抓起,即相关行政机关恪尽管理监督之职。

  谢伯阳认为,为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或监督、纠正其侵害环境的行政行为,建议在将要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及正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增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条款,明确合法存续的社会组织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地位,可以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行政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此条款应加在公共参与篇中。

  “这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中的积极作用,监督行政违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构建我国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谢伯阳说。

  作者:章轲来源一财网)
business.sohu.com false 第一财经网站 https://www.yicai.com/news/2016/02/4755240.html report 1452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国务院参事谢伯阳在两会前表示,在将要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及正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增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条款。28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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