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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明确IPO先行赔付条件标准 保荐机构“未雨绸缪”要求大股东“兜底”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导读

  记者近日获得一份某证券公司与一家拟上市公司签署的《先行赔偿五方协议》显示,保荐机构已开始将“先行赔付”暗地转移给拟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

  本报记者 韩迅 上海报道

  证监会先行赔付制度规则细则尚未出台,已有保荐机构未雨绸缪。

  “ 为避免IPO欺诈发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先行赔付制度出发点是好的,但让保荐机构来承担先行赔付,我觉得有点不妥。”上海一位券商保荐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关于IPO欺诈发行先行赔偿的规定”应将主要矛盾对准造假企业,而不是保荐机构。

  2月26日,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目湖旅游)发布招股说明书,在声明部分,海通证券写到“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那么,究竟谁会支付这笔“先行赔付金”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近日获得了一份某证券公司与一家拟上市公司签署的《先行赔偿五方协议》显示,保荐机构已开始将“先行赔付”暗地转移给拟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

  大股东“兜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明确规定,“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自今年1月8日以来,证监会披露的新IPO招股书共计33家,除去天目湖旅游之外,广州金域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都披露了相关保荐人“先行赔付承诺”。

  不过也有个别,如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就没有在招股书的声明中披露“保荐人先行赔付承诺”,其保荐机构是中信建投证券。

  “如果没有在招股书中作出先行赔偿的声明,IPO就很难发出来。”上述保荐代表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现在很多券商都开始和拟上市公司签订先行赔偿协议,让他们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来兜底。”上述保荐代表人透露。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得到的《先行赔偿五方协议》显示,协议方共计5家,甲方是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是“甲方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丙方是“甲方之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丁方是”乙方、丙方之间接持股公司“,而戊方是某证券公司。

  该份协议显示,“正筹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为充分保障五方履行责任的先后顺序和权利义务关系,经甲、乙、丙、丁、戊五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以资五方共同遵守”。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该协议共计11条,其中第一条就是“甲方、乙方和丙方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某证券在尽职调查基础上,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虽然某证券出具了先行赔付的承诺,但应由甲方、乙方和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

  在上述保荐代表人看来,这实质上是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一起“兜底”,“虽然让保荐机构先行赔付会消除一些不负责任的保荐行为,但有些保荐机构本身资本金并不多,如果出现较大规模的IPO欺诈发行,以保荐机构的资本金是无法先行赔付的。这就必须和拟上市公司签署兜底协议,有问题,拟上市公司掏钱去赔偿。”

  股权质押保证

  上述《先行赔偿五方协议》显示,“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任何一方收到证监会、司法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立案(调查)通知书、告知书等文件之日(下称“先行赔付事项触发日”)起5个工作日内,某证券将组织如下先行赔付事宜,本协议各方应予充分协助”,这其中包括“确定赔偿方案、开设专项基金监管账户”、“公告或督促甲方公告专项基金赔付方案、基金基本情况、先行赔付对象范围、赔付金额计算方法、划付、查询等事项”等。

  同时,该协议还指出,“甲方、乙方、丙方共同或其中一方/多方应在先行赔付事项触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专项基金监管账户存入可覆盖投资者全部损失的足额资金作为专项赔偿基金,供某证券用于先行赔付投资者。任何一方向专项基金监管账户存入赔偿投资者的资金均不以其他方履行赔偿义务为前提。”

  在采访中,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虽然多数券商都按IPO新政都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了先行赔付的声明,但对先行赔付的细则还不清楚。

  “怎么赔都不知道,就让我们先承诺。”上述保荐代表人苦笑地表示,如果碰到类似万福生科那种“银行、税务、工商联合企业造假”的案例,“保荐机构无法承担数额这么大的赔偿。”

  上述《先行赔偿五方协议》还显示,如果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高管们“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向专项基金监管账户存入足够资金”,某证券公司“在根据先行赔付制度监管规则完成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后,有权要求甲、乙、丙方中的任何一方向某证券全额赔偿。”

  在上述保荐人看来,这是监管层未来出台“先行赔付制度规则”中必须列明的,“一定要确保中介机构有顺利的追偿机制,否则我赔完了钱,找不到追偿者,岂不是倒霉了。”

  为了保证“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高管们”向投资者及保荐机构履行上述赔偿义务,上述协议还要求“乙方、丙方和丁方不可撤销、无条件的承诺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持的发行人股份托管在某证券,并在符合约定条件下将所持发行人股票质押给某证券。”

  “简单说,就是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和间接持股收购将股票托管到保荐机构指定的席位,在拟上市公司首发持续督导期、限售期届满之日起1年内不转托管。”江苏一家券商投行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除非经券商同意,否则上述三方不能减持。

  上述协议还显示,如果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高管无法在约定时间里赔付,该三方将“无条件配合某证券签署股票质押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合计将其首发后所持有发行人股份中的25%质押给某证券(后续存在转增、送股的,则同比例质押),用于担保本协议项下甲方、乙方、丙方对某证券的连带赔偿责任。”

  一旦质押股票市值不足以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上述三方还必须“承诺向某证券及时追加质押发行人股票,原质押和追加质押的股票市值合计不低于某证券预计向投资者赔偿总额,追加质押手续应在先行赔付事项触发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按程序,证券业协会将会制定专门的先行赔付制度规则,明确先行赔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则,但在规则未出台之前,保荐机构已悄然行动,将风险转嫁给拟上市公司。

  “如果一家拟上市公司存心要欺诈,保荐机构也不能保证百分百发现问题。”上述券商投行人士坦言,他们现在只要发现项目有风险,“宁可不做,也不会与上市公司联合造假。他敢欺诈你,就敢不赔钱给你。”

  作者:韩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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