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常委、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3月7日建议,完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配套制度,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A股上市公司后持股不足10%的具体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对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要求等。
南存辉说,随着中央对金融体制改革和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
的推进,境内很多上市公司希望能引进境外投资者,有效利用外资,不断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促进市场的发展。
而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商务部等五部门于2005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该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的条件包括“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南存辉说,但是,对于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后持股不足10%的情况,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适用该管理办法、是否需经商务部审批等。从已有的案例来看,有的公司向商务部报批,有的公司则未报批。
例如,星星科技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6名交易对方购买深圳市德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其两名外国投资者完成首次投资后持股比例为8.51%、2.34%,均低于10%。星星科技于2015年4月21日取得商务部出具的《关于原则同意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又如,东软载波向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其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境外股东合计持有上市公司0.24%股份,不足10%股份。该公司公告显示,本次交易不构成上述管理办法项下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不需要履行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相关审批。
“由于缺乏相关的法规规定和操作指引,导致实践中存在不一致,也给外商投资造成困惑,甚至障碍。”南存辉建议,商务部修订完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或出具专门文件,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A股上市公司后持股不足10%的具体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对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要求等。
作者:章轲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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