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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诱人钱景藏陷阱:实控人携款潜逃或挥霍

来源:财经综合报道 作者:北京晨报

  投资款不用于真正投资 实控人携款潜逃或挥霍

  昨天,大兴法院召开“P2P网贷案件法律风险及防范”新闻通报会,据统计,2014年该院尚未受理过涉P2P案件,但去年就冒出18件。

  乱象

  运营模式多样需谨慎

  大兴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晓表示,目前P2P网贷存的运营存在多种模式,其中最常见的一种即为“纯中介模式”。此种模式下,出借人及借款人在平台中自由交易,有资金需求意向的借款人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而对该借款标有意向的出借人均可参与竞标。不过王晓提示称,另有一种以诈骗为目的非法模式需要投资者提高警惕。“不少网贷机构游走于合法和非法之间,借用网络概念包装,涉嫌虚假宣传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王晓表示,诈骗者利用后投资人的钱款向之前的投资人支付所谓的高额利息,以骗取投资人的信任,而实际上诈骗者并未将投资人的款项用于真正投资。平台在前期较短时间内向投资人兑付了所谓的高额利息后,实际控制人便携款潜逃。有的则是营造公司虚假繁荣的景象,而实际情况则是平台控制人将投资人的出借款项挥霍一空。

  风险

  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当平台出现提现困难、挤兑情形时,平台往往会采取多种变通手段以维持运营。其中一种典型作法是“债权转股权”。债权转为股权后,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投资人不易将出资取回。投资人虽成为股东,但对公司经营状况如何、可持续发展如何都未可知。王晓表示,在未充分了解新公司成立目的、盈利能力及管理能力等多方面信息的情况下,投资人贸然选择债权转股权,可能存在较大风险。

  另外,P2P网贷平台通过网站往往会作出诸如一定期限内保本付息或高额回报之类的宣传,这便与《非法集资解释》中的要件相符,再加上平台通常会要求出借人将款项先行转入平台账户,借款人在还款时也被要求转入平台账户,很容易形成资金池,此时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吸存的可能性就很大。

  预防

  注意留存证据材料

  王晓提示称,一旦发生借款无法清偿的情形,建议出借人及时保留包括电子借款合同等在内的证据材料,第一时间维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法院在面对可能出现的大量P2P网贷案件时,尤其是涉及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的情形,应及时审查是否涉及刑事,如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business.sohu.com true 财经综合报道 https://business.sohu.com/20160315/n440439565.shtml report 1083 投资款不用于真正投资实控人携款潜逃或挥霍昨天,大兴法院召开“P2P网贷案件法律风险及防范”新闻通报会,据统计,2014年该院尚未受理过涉P2P案件,但去年就冒出
(责任编辑:谢伟 UF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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