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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银高科诉中植系 请求判决增持无效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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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荃银高科诉中植系 请求判决增持无效

  层出不穷的上市公司股权争夺战又有新例。还没坐稳荃银高科(300087)第一大股东位置的中植系,收到了来自上市公司的一纸诉状。

  荃银高科3月31日晚间公告,上市公司向法院起诉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统称“中植系”)违法增持荃银高科股份事项,已获合肥市中院的受理。

  此前上海新梅西藏旅游的控制权争夺战中,都曾出现上市公司大股东起诉举牌人,请求法院判决举牌方超5%部分无效的诉讼案例。但目前上述股权诉讼案例都还没有判决。像荃银高科这样以上市公司为原告起诉举牌方的,可能还是首例。

  中植系和荃银高科之间的“爱恨情仇”,由来已久。此前中植系旗下中新融泽曾作为战略投资者,以股权受让的方式获得了荃银高科7.9%的股权。而在今年1月13日至2月26日期间,“中植系”旗下公司中新睿银、中新融鑫突然通过二级市场累计增持荃银高科股份2759.01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8.71%。加上此前中新融泽所持的荃银高科股份,“中植系”三家公司以总持股数16.61%的比例,登上了荃银高科第一大股东的“宝座”。持股比例远超过了荃银高科原第一大股东贾桂兰和公司董事长张琴。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新睿银、中新融鑫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在披露前并未停止交易,而是继续增持至8.71%。因此,安徽证监局决定对中新融泽、中新融鑫、中新睿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中植系“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但警示显然没有解决第一大股东易主等严重问题。荃银高科认为,中植系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侵害了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权利,违背了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原则,给公司的企业形象、公司的经营及长期稳定发展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在本次诉讼中,荃银高科提出三项要求:请求确认三被告违法增持占荃银高科股份总额3.71%股份的民事行为无效;同时要求判令三被告更正上述违法行为;承担本案的诉讼等相关费用。

  与诉讼公告同时发布的董事决议显示,荃银高科是3月30日召开的董事会上通过了上述起诉决议的,在荃银高科9位董事中,7人表示赞成、2人投票弃权。其中独立董事高用明认为其对上述事项的具体情况了解不够充分,因此对本议案投弃权票。董事陈金节未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其在此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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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丽玲 UF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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