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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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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1宗短线交易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中,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邦股份)向烟台恒邦集团 有限公司(简称恒邦集团)等关联方或第三方开具商业票据、国内信用证,由恒邦集团等关联方或第三方贴现,恒邦集团使用贴现资金并在票证到期前归还恒邦股份票证金额,期间恒邦股份与恒邦集团发生非经营性票证往来共计约26亿元。同期,恒邦股份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简称恒邦经贸)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恒邦股份向恒邦经贸等关联方累计划转资金约7.4亿元;恒邦经贸等关联方向恒邦股份累计划转资金约7.4亿元。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恒邦股份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责令恒邦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王信恩(恒邦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对张克河(恒邦股份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曲胜利(恒邦股份董事、总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对张俊峰(恒邦股份董事会秘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中,庄丹明控制“庄某虹”账户作为持有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博元)股份达5%以上的股东,于2015年5月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ST博元”约593万股,占*ST博元总股本的3.12%。2015年5月8日,庄丹明控制“庄某虹”账户减持“*ST博元”约904万股,累计减持达*ST博元总股本的7.87%。其中,庄丹明减持“*ST博元”达到5%时未及时披露,并继续减持,违法减持金额约为2,944万元。庄丹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条及第86条第2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第204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庄丹明改正,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对庄丹明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并合计处以罚款220万元。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罗先进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投行部业务三部负责人,其在从业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国信证券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任子行)进行辅导和保荐上市过程中,借他人名义受让、持有任子行股权,并在任子行股票发行上市后卖出,共获利约1,080万元。罗先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罗先进违法所得约1,080万元,并处以罚款1,175万元。此外,依据《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3)项、第4条和第5条第(4)项规定,我会决定对罗先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宗短线交易案中,根据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泊尔)2015年12月22日《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截止公告前一日,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苏泊尔集团)持有“苏泊尔”股票约5,597万股,占苏泊尔总股本的8.84%。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12月21日,苏泊尔集团均为苏泊尔持股5%以上股东。“苏泊尔集团”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于2015年5月7日卖出“苏泊尔”股票12万股,成交金额约297万元;5月8日先买入“苏泊尔”股票5000股,成交金额约12万元,后于当天又卖出“苏泊尔”股票11万股,成交金额约276万元;5月11日至11月8日仍多次卖出较大数量的“苏泊尔”股票。苏泊尔集团上述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苏泊尔集团给予警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来源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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