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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提交全国人大 三大经济民权重修变了什么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蒋梦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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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首次提交全国人大 三大经济民权重修变了什么

  编纂之路走了60多年,《民法典》这一次真的近了。在昨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亮相,并首次提请审议。根据已披露信息,草案分11章,其中涉及了包括重新划分法人类别、赋予网络

虚拟财产权利、胎儿拥有遗产继承权等多项经济相关的重点内容。

  法人拟重划为营利、非营利性两类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介绍,《民法典》争取明年3月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民法总则》,之后争取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据介绍,本次草案就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基础制度——法人制度做出重新规定,即我国拟将现行《民法通则》中划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类别的法人,调整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两大类。营利性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等成员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性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

  此前,法学界也曾有相当一部分专家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建议,我国应将法人按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梁慧星就曾撰文表示,民法理论将法人分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意在揭示法人设立的不同目的,并因此决定法人设立的不同方式和法律适用上的重大区别。现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营利法人,而所谓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以及社会团体法人,则应属于公益法人。

  网络虚拟财产有望正式成为权利

  近几年,法学界频繁有专家撰文称,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保护上尚存法律空白,导致实际生活中,涉及虚拟财产的法律纠纷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对此,本次草案拟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物权、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同时,草案将数据信息明确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不过,也有业内专家表示,虽然这项突破对于法学界来说十分令人振奋,但下一步细化相关权利保护措施的任务还是相当艰巨的。比如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相对较难确定。不可否认,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发生以后,财产价值的确定是解决纠纷赔偿问题的关键。

  目前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评估、计算还没有统一标准,纠纷发生后很难得到公平赔偿。而且,网络虚拟财产基本就是存储在电脑中的一组数据,由于服务器通常都会处于高速运行状态,这就给相关案件证据的确认带来了较大困难,尤其是网络虚拟财产一旦消失或者被运营商删除,再去找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也不容易。

  我国拟赋予胎儿遗产继承权

  此外,草案一经公布,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引发社会热议。李适时表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因此,草案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据悉,此前我国公布的《民法总则》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涉及胎儿利益保护,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其出生前即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据了解,征求意见稿中,中国法学会建议应删去“即视为”,或者将“其出生前即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修改为“其怀胎时视为已经出生”。而山东省和中国人民大学建议,将本条修改为: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已经出生,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内表示,如果草案相关规定最终获得通过,这就意味着,如果在出生之前父亲死亡,胎儿可以享有继承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在继承权受侵害时,可向法院提起侵害继承权的侵权之诉。

  北京商报记者 蒋梦惟/文 胡潇/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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