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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试图捅破反垄断法那层纸:对魅族提起专利诉讼

来源:财经综合报道 作者: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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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通试图捅破反垄断法那层纸

  尽管高通与国家发改委达成了和解,但是高通的整改方案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高通曾与魅族就达成专利许可协议洽谈多次,但迟迟没有结果。而高通除了选择付诸法律,并没有其他方法能让局面产生改观

  法治周末记者 蒋起东

  6月24日,美国Qualcomm(以下简称高通)在其官网上发布声明称,其已经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对中国手机厂商魅族的起诉状。

  高通称魅族侵犯其3G、4G通信技术专利,请求法院判决高通向魅族提供的专利许可条款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同时请求法院裁定高通向魅族提供的专利许可条件,应构成高通与魅族之间针对移动终端中所实施的高通中国基本专利许可协议的基础。前述高通中国基本专利包括与3G(WCDMA和CDMA2000)及4G(LTE)无线通信标准相关的专利。此外,高通还要求索赔5.2亿元人民币。

  6月30日,高通再一次发声称对魅族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指控魅族侵犯了高通覆盖智能手机多种功能和技术的多项专利。诉讼的起诉状已分别提交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案件最值得关注的焦点并不是高达5.2亿元的赔偿金额,也不是魅族涉嫌侵犯了多少项高通专利,而是高通提供给魅族的专利许可条款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

  “对于要求法院判决专利许可条款完全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这一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全部支持的难度可能较大。”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士廪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高通希望得到法律认可

  高通为何要请求法院判定其专利许可条款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

  众所周知,魅族之所以会涉嫌侵犯高通专利,是因为高通在通讯领域拥有大量的标准必要专利。公开资料显示,高通在CDMA上拥有包括600多项核心专利在内的3900项专利,占CDMA所有专利的27%,垄断了全球92%以上的CDMA市场。在中国,这一比例几乎达到100%。同时,高通还掌握部分4G技术专利。因此,即使魅族几乎从不使用高通芯片,但也难以绕开高通在3G、4G无线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

  此前,高通在中国按照整机价格收取专利费用,每一部搭载高通处理器的手机,高通都要在整机价格基础上收取5%左右的专利费。然而高通对苹果等国外手机厂商,则仅仅是按照器件价格为基础收取专利费。这一做法也引发了各方不满,并且最终招致了发改委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

  2015年2月10日,国家发改委在官网发布消息称,对高通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责令高通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罚款60.88亿元。

  事实上,高通在被国家发改委处罚后,针对其原有的收费模式提出了整改方案。根据高通的整改方案,对于面向在中国销售使用的品牌设备的3G、4G必要中国专利的授权,高通将对3G设备(包含多模3G/4G设备)收取5%的专利费、对不执行CDMA或WCDMA网络协议的4G设备(包含3模LTE-TDD设备)收取3.5%的专利费;每一种专利费的收费基础是设备销售净价的65%。

  在提出整改方案后,高通先后与国内100多家手机厂商重新签署了专利许可协议,但不包括魅族、OPPO、vivo等出货量较大的厂商,以及一些小厂商,因为这些企业在高通被发改委处罚之前就很少用到高通的芯片,他们一贯的选择是台湾芯片厂商联发科。

  尽管高通与国家发改委达成了和解,但是高通的整改方案并不具备强制力。高通曾与魅族就达成专利许可协议洽谈多次,但迟迟没有结果。 手机中国联盟秘书长王艳辉认为,高通这次起诉魅族也是想告诉魅族及其他不用高通芯片的手机厂商,即使不使用高通的芯片,也仍然需要向高通补交专利费。如果高通的专利许可条款符合反垄断法这一诉求得到司法层面的认可,那么高通在推行其整改后的专利许可协议上就能够更顺利。

  高通拿发改委做背书?

  高通的整改方案是否得到了国家发改委的认可?高通是在整改方案基础上提供给魅族的专利许可条款,那么高通的整改方案又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

  高通相关负责人在对法治周末记者的采访回复中称:“2015年,Qualcomm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了整改方案。国家发改委要求Qualcomm调整在中国的某些商业行为,Qualcomm提交的整改方案完全符合国家发改委的要求。”

  “其实国家发改委在处罚决定书当中没有回应对整改方案是否认可,只是在对外宣传的新闻稿中认为高通提交的一揽子整改措施满足了发改委对整改的要求。”魏士廪告诉记者。

  “即使高通整改方案符合国家发改委的要求,但是也并不意味着就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王艳辉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在魏士廪看来,高通的做法颇有些拿国家发改委为自己做背书的意味,“反垄断行政处罚中的整改方案能否完全适用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个案当中来支撑其上述请求,其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毕竟行政处罚需要考虑的因素和民事诉讼中的个案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一定差异,对于行政处罚与整改措施,执法机构着眼于关注行业层面的竞争。诉讼中,更多的是个案中的具体证据和具体案情,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一样,涉及到的专利数量、质量以及对产品价值的贡献等诸多因素也不一样,因此许可条件也许有较大差异。”

  整改方案与此前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原先是以整机售价为基础,而整改方案是以整机售价的65%作为收费基础。魏士廪表示,每个企业的状况不同,收取的费率应该也有所差异,如果这一收费基础得到司法的认可,可能会导致事实上的统一许可费费率,从而可能起到一种反竞争的后果,这就会使司法判决陷入尴尬境地。本案较理想的结果可能是在司法不确定的结果

  下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事实上,魅族副总裁李楠已在6月28日表示过高通专利许可机制的质疑:“高通给了你一个黑盒,要求你一定要接受,盒子里的条款是不公开不透明的,也就无法保证公平和公正。”李楠认为,高通黑盒机制使他们不能知晓高通与其他人的谈判内容,因此高通能否保证标准必要专利所必须遵循的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仍然要打上一个问号。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高通起诉魅族,魅族也完全有可能会据此反诉高通,认为他是一种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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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伟 UF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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