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股权争夺战已演进至细枝末节。
7月7日午间,宝能系旗下的钜盛华通过万科A(000002.SZ)发布公告,宣布愿意做万科长期的战略财务投资人。
战略投资者常有,财务投资者也常有,战略财务投资者不常有。
多名投资界人士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
表示,宝能系给自己设定成战略财务投资人的定位,可能是出于缩短买入万科股票禁售期的考量——以免禁售期从6个月变更为12个月。《证券法》第98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都明确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证监会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中表示,对于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证券法》第97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有关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不过,何为“上市公司收购”?在《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两个法律法规文件中都没有明确定义。但根据2009年上证所在监管工作函中的表述,所谓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为了获得或者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
所谓控制权,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为此,有投行人士认为,宝能系的行为已经满足了“收购”的定义,股票的锁定期应该为12个月。
另有接近万科的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万科方面亦认为,宝能系的行为满足了“收购”的定义,持有的股票锁定期应该也为12个月。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原中投公司总经理、证监会副主席、证监会首席律师高西庆近日通过媒体表示:“按美国法律,收购到5%就必须公告你是否有控制公司的意图,这意味着法律推定到了5%你可能就有这个意图了,所以要求你公布意图。中国法律是规定收购到了5%就得举牌,披露持股情况,到了30%就必须发出全面收购要约。宝能的持股还没到30%,因此没有公布收购意图的强制性义务。”
而就在高西庆作出上述表态的第二天,7月7日,宝能宣布愿意做万科长期的战略财务投资人。
对此,亦有不具名的投行人士认为,目前宝能系无论是在万科的董事会还是在万科的股东大会上,都没有一票否决的能力和情况出现,虽然宝能系能够对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但这与控制权是两回事。
另有市场人士表示,要判断投资者是否具有“为了获得或者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意图,这个很难判别,因为投资者大脑深处的想法很难琢磨。而且,投资者从购买上市公司部分股份到形成对上市公司的相对控制,进而形成直接控制,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的主观意图随时可能变化,有时是为了获得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利益,有时是为取得公司控制权而奠定基础,有时还会带有其他目的,因此从判断投资者主观意图入手进而来定义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显然是不大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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