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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黑龙江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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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8月2日电(记者 杨迪)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黑龙江省自2016年8月1日起,将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据财政部报道,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 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据了解,所谓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可申请退税,但需要满足同一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购物金额达到起退点,并且按规定取得退税申请单等退税凭证;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不超过90天;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等条件。

  2011年起,中国在海南开始试点离境退税政策。2014年8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自2015年1月起,财政部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由海南省扩大到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目前,该政策在北京、上海、天津、厦门、辽宁、安徽、福建、海南等省市实施。2016年4月,沈阳成为东北三省首个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城市。

  作者:杨迪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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