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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金观察】聚焦新常态下的破产重整

  

  随着经济形势的严峻和金融环境的复杂多变,企业出现资不抵债、贷款出险的状况更加频繁,银行信用风险尤为突出。本文结合新破产法以及具体重整案例,从银行债权人角度出发,就破产重整的作用意义、风险点及防范措施作深入探讨。

  一、破产重整的作用及意义

  破产重整是新《企业破产法》在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的基础上引入的,这是新破产法进步的地方,也是现代破产程序及企业管理合理化的体现。以江苏省破产重整第一案为例,苏州市XX大型公司由于受母公司的影响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如果宣布其破产,社会影响较大,银行也将承担巨大的损失,经过核算破产清算最多只能收回20%,法院灵活地采取了破产重整,最终所有债权人均获得100%的受偿率,相比于破产清算提高了80%。该案是国内首例将司法重整制度成功运用于非上市大型企业,是目前国内所有重整案中唯一没有削债的案件,对于破产重整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破产法所指的重整,是指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保护其继续营业并挽救其生存的程序。但破产重整的作用并不仅仅限于拯救企业,更是努力寻求对各利益相关方的平衡保护,它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很好的推进作用。一是拯救困境中的企业,谋求共赢。破产重整是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引入投资人挽救企业,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次“起死回生”的机会,企业重整成功则不会被强制退出市场,这种引入“新鲜血液”的重整机制很好地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灵活性,对于企业股东、债权人及企业本身来说是一举多赢;二是减少失业,稳定社会。企业重整成功能够使企业内的员工重拾信心,而不必为企业欠付薪酬及重新就业的问题担忧,稳定的人员流动是企业重生的关键;三是强化协作,谋求共赢。企业重整成功对于地方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作用,一般能够重整的企业所面临的大多是资金短缺的问题,重整机制救企业于水火,一方面解决了地方政府将面临的大规模的员工讨薪问题以及企业资金链断裂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维护了社会与经济稳定性,另一方面企业成功的“活”下来并发展下去,对地方税收、经济发展等都会产生长远的作用。

  因此,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不仅仅是减少债权人的损失以及投资于债务人的股东的损失,也是为濒临破产的企业增加一次恢复生机的机会,更重要的是破产重整制度具有重要的稳定社会经济的意义。

  二、破产重整之于银行债权人的风险分析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合法有序地退出市场,这本无可厚非,但部分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甩掉债务包袱的情况也不鲜见。因此,企业破产重整对银行债权实现也存在相当大的风险。

  (一)重整程序的实施存在风险。

  重整计划的真实性、合理性都关系到银行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4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未受偿的债权即告消灭。

  (二)担保物冻结存在的风险。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即在重整计划实施之时,无法强制执行企业财产,对于有担保的债权,其担保必须是冻结的,也就是说在重整过程中银行无法通过正常诉讼途径去保障自己的担保债权的实现。

  (三)重整失败风险。

  一是重整程序因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因重整程序终止又重新进入破产清算,时间上的拖延对抵押物处置产生一定市场风险,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走低,抵押物极有可能处置后仍不足以偿还抵押贷款,不足部分则进入普通债权序列因资不抵债而无法受偿。二是由于重整程序一般比较复杂,耗时较长,这就为债务人逃废债或者进行资产剥离提供了时间与机会;三是由于重整程序启动后的冻结制度,银行有可能面临原先有担保的债权在重整过程中失去了担保物而成为无担保债权。

  三、银行作为债权人对破产重整的风险规避

  企业一旦进入重整程序,银行将处于非常被动的位置,能够采取的措施也非常有限。因此,银行除了做好贷款精细化管理防范风险外,应主动尽早地处置,及时申报债权,积极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或法律未限制的框架内能动灵活地保障债权实现。

  (一)主动出击、及时处置。

  1.企业自身财产担保的债权实现。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可以行使别除权,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因此,银行可以在申报破产债权的同时考虑申请强制执行易于处置变现的担保物,在法院受理重整前接收抵债资产或者获得处置变现款。

  2.第三方担保的债权实现。一是第三方财产担保的债权。因为该债权不可以行使别除权,同时根据《担保法》第52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因此,银行应在重整完成前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对第三方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可能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二是保证人担保的债权实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2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即保证人在破产重整中承担的是独立保证责任和最终偿债责任,不论重整计划是否执行,保证人均应承担担保责任。因此,银行应在诉讼时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二)加强对重整计划管理人的监督。

  新《破产法》第89条、第90条规定,企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对其进行监督,银行等债权人没有监督的权利,这就可能会涉及到管理人懈怠履行监督职能的情况。因此,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对管理人必须进行必要的监督,确保重整计划的有效执行,保证银行债权的实现,维护金融稳定。

  (三)给予重整企业相应的信贷支持。

  重整计划的落地给予企业新的生命力,但引进的投资者在企业重整过程中也需要相应的资金支持。安吉某海绵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案例中,除了农商行是其最大的债权银行外,还有三家债权银行,该案例也是安吉县首例企业破产重整成功地引入了第三人投资的案例,投资人能够顺利接盘瑞丰海绵的关键就是原四家提供贷款的银行能够继续提供贷款。因此,银行清收债权的同时也应当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给予一定的信贷支持,只有企业能够持续发展了,才能形成银行、企业的双赢局面。

  (四)做精贷款管理,严防破产欺诈。

  本文上述中有提到少数企业通过“假破产、真逃债”的方式来逃废债务的情况。笔者认为这些企业往往在很早之前就存在问题,甚至可能只是一个“空壳”企业,它们通过做假账、提交虚假申贷资料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最后想通过破产逃脱债务。因此,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时,要注重第一还款来源,把好授信准入关,严防破产欺诈;同时,还应加强贷后管理,做好风险预警,一旦出现风险信号果断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浙江安吉农商行王涛、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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