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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的网贷限额:5000亿贷款退出 抽贷引发生死劫?

  北盖

  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野蛮生长了十年的P2P借贷行业终于迎来监管时代。

  上述办法将网贷机构定位为信息中介,采取备案制不发放牌照,并且对借款限额进行了严格限制,同时对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或类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行为都列入了禁令。

  办法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单一的个体、单一的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单一组 织、法人在单一平台上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个法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那就是500万、100 万、100万、20万。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峰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做小额分散的,基本上是满足了我们讲的P2P的本意,回归到了普惠金融的本质。那么做大额的,基本上是背离了网络借贷本身的意思。”

  据零壹财经了解,当前网贷平台超过限额的情形在业内十分常见。尤其对于红岭创投等以大单模式闻名的网贷平台而言,可谓山雨欲来。

  5000亿抽贷生死劫

  据零壹研究院数据中心初步统计:截至2016年7月底,P2P整体贷款余额在6500亿左右,单一主体(不区分企业和个人)在单一平台 待还本金超过100万的资金总额2500亿元左右,占比接近40%。若不考虑提前还款和新增的贷款量,这些资金一年后(2017年8月15日)待还本金还 有1600亿元,占到25%左右。

  零壹财经分析师徐锻表示,如果考虑单人单平台的20万上限,以及一人多账号的情况,实际的超限资金总额以及比例还会进一步提高,行业整体超过借款限额的贷款可能达到4500-5000亿元。

  数据还显示,在以个人借贷为主的平台中,超过18%的平台,其20万元以上的在借款项占到八成以上的比重;以企业借贷为主的平台中,约46%的平台,其100万以上的在借款项占到八成以上的比重。

  一位资深从业者撰稿称,P2P行业目前沉淀着3000亿-5000亿的大额信贷资产,主要是以企业贷款、房屋抵押贷款、保理等业务为 主,新规一出,且不说新增业务,现有存量业务怎么消化,就是个足以死人的问题,这意味这在未来一年内,P2P行业需要从中小企业抽回3000亿-5000 亿的贷款。

  “信贷是一门有连续性的生意,在这个规定下,必然会产生大规模的抽贷行为,抽出来的,企业死了,抽不出来的,平台死了。”上述从业者说。

  平安研究分析师励雅敏表示,借款上限规定则会直接导致行业规模压缩。新规实行后,涉及房产、企业、政府等大单业务的 P2P 平台面临重大业务转型。

  有限额才有合法性?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网络借贷金额以小额为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于平台风控来说,可以有效防范风险过度集中,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与此同时,这个限额规定需要行业内尽快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共享系统,因为目前信息不透明,很多借贷信息很难做到确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爱君称,这一规定对目前实践中的网络借贷行业的影响确实很大。大量平台都远远超出了这一限额,这在对整个运营机制方面影响很大,但从长远看是有利于平台的健康持续的发展。对债权人的风险分散,同时也对平台的信誉风险的分散。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看来,对于金额限制,业界有很多抱怨。但这是给予P2P网贷平台合法身份的唯一理由。能够为P2P网贷平台合 法化提供依据的,只能是小额豁免。《办法》对借款人金额的限制,可以作为在中国小额豁免实践的突破性进展。既然将P2P网贷的功能定位在普惠金融,显然金 额限制就是必不可少的要求。

  对于与限额相关的具体数字,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认为对企业的限额需根据时代发展做相应调整,李爱君认为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100万和500万的最高限额对个人和中小企业来说有其合理性。

  李均峰亦称,“20万、100万、100万、500万是不是就是非常科学?这是暂行办法,也允许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据实践、根据事物的发展再进一步的进行观察和探索,总的我们认为暂行办法目前定的这个上限是符合国际要求,也符合国内部分机构的实际。”

  各方解读及影响:

  监管上,中央层面银监会牵头,做好宏观政策引导和行为监督,地方层面各地金融办实施机构监管,出了事金融办要负责哦,所以该查要查,该抓的要抓,要是不作为是要上报中央处理的。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等4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一出,各平台高管都开始对其进行解读,并对《办法》表示拥护和支持。

  今日(24日)下午,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和网信办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P2P监管细则正式版”)。此稿较去年年底的《网络借贷信

  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何不同?

  《办法》明确提出实行出借人分级和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即实行合格投资人制度,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

  本办法的发布,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是利好消息,自此,P2P不用再恐惧地说自己不是网贷平台了,法规给了网络借贷一个合法的身份。在网贷“脱敏”后,将迎来一波大发展,我们预计合规整改、兼并、融资大潮将汹涌而来。

  《办法》的出台结束了网络借贷没有行政监管的野蛮生长的时代;标志着网络借贷将进入了一个依法创新、公平竞争的有序健康发展的时代;开创了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角度进行行为监管与多元化监管(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层次多元化,监管理念多元化、监管方式多元化)的理念。

  本人对这份文件关心两点:“债权转让”与“出借人分级”。今天先谈“债权转让”,坦率讲,没看到自己真正想看到的。P2P自身搭建债权 资产的二级转让市场这一触发监管的行为被选择性忽视了;而一般投资人通过P2P对接有合格投资人界定的金融资产,很难仅仅通过禁止债权转让加以规范,收益 权转让或者收益权质押借款可供选择作为突破禁令的模式。

  网贷监管细则《暂行办法》所带来的变化进一步落实了直接借贷和信息中介的界定,提高了对P2P借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要求,整体上更具操作性,但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例如不同P2P借贷平台的借款人负债数据共享问题)。

  亡羊补牢,《办法》开出了明确的药方:回归初心。1)回归“信息中介”本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 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换言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即变相担保),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即资金池);2)回归“网络”本质:网络借贷信 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 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换言之,线下的营销活动是禁止的。

  此次新发布的《办法》,是建立在监管部门、业界和学界的基本共识之上,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赋予P2P网贷以合法身份,二是将P2P网 贷平台视为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同时,《办法》只是构了对P2P网贷监管的基本框架,还需要一些具体的配套制度,才能落地运行。《办法》中一些制度是 原则性和创新性规定,还需要通过实践不断检验。

  根据正式版细则,监管部门明确了网贷的发展目标是“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三农’、创新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网贷监管的目标是“维护互联网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

  整体上,这份监管细则相对严厉,并且直接扼杀了许多网贷机构银行化和牌照化的野心,因而在网贷业内引发震动。在资本市场上,美股宜人贷盘中暴跌超过20%。截至昨日收盘,宜人贷收盘价格24.52美元,较上一个交易日下跌22%。

  来源:零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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