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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深圳入户新政策——9月1日起积分制改为核准制,两类人可直接申请入户

入户深圳新政9月1日起执行

深圳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人口理服务“新政”,将之前只有全日制本科才能直接申请入户,放宽到现在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就可以;之前老人投靠入户是“就小不就大、就近不就远”,现在没有这个限制了……

深圳市政府近日正式印发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户籍规定》)以及

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

以下简称《居住规定》)等文件,取代此前大家熟悉的实施了近十年的人口管理政策,成为新时期深圳人口服务管理的纲领性文件。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提高户籍人口比例及结构优化,促进深圳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统筹兼顾、总量调控

人口服务管理与城市发展匹配

这次出台的人口新政,着眼点一个是在调控人口总量规模的前提下,对人口结构和素质进行优化提升;另一个是对非深圳户籍人口尽可能做到科学管理

、提升服务。从深圳市发改委了解到,根据“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深圳市常住人口发展目标将达到1480万人。而作为一个人口过千万的城市,深圳的户籍人口仅300多万,人口结构出现严重倒挂。

“新的政策完成了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到人口服务管理的转变。”深圳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以“织网工程”为基础,深圳市将建立全市人口信息库,全面推动人口信息大数据应用,为人口

、产业和城市空间布局的联动调整及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的决策等方面提供数据支撑。根据《若干意见》,深圳市新时期的人口服务管理政策,将大力提高人口公共服务水平,在加大民生领域财政投入力度、推进公共服务均衡化的同时

,要重点分类保障非深户籍人口公共服务,构建多层次公共服务体系。

以居住证为载体,根据非深户籍人口在深居住与社保缴交年限等条件对非深户籍常住人口提供教育、医疗、就业

、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并根据空间承载力及财政承受力,动态优化服务项目及保障标准。根据《居住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进一步放宽了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条件,明确“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直接申领居住证;其他具有较高专业技能以及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人才,也可直接申领居住证”。对无稳定居所和职业的短期流动人口,重点做好治安管理及公共安全服务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紧缺急需工种高级工可直接申请入户

“原积分制入户政策既适用人才,也承担消化存量人口入户的功能,评价机制较为复杂。存量人口置换,并不意味着城市总人口的增加。”深圳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强调,政策调整后,人才引进迁户与存量人口入户各将自独立实施。新的人才引进政策将纯学历型人才入户条件放宽至大专,技术型人才入户条件放宽至中专+中级职称,技能型人才入户条件放宽至紧缺急需工种高级工,只要满足条件即可申请入户,不设指标数量限制,多多益善。

根据《户籍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户籍迁入将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四个类别。其中,人才引进迁户和投资纳税迁户由原有的积分制转为核准制执行,也就是明确达到入户条件,便可直接申请入户,且不设指标数量限制

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则按审批制执行,开辟新的积分制入户通道。

以产业转型带动人口转型

非户籍可“居住+社保”积分入户

为适应产业更新和发展,在引进新的增量人口方面也需要逐步转换存量人口,也就是非户籍人口政策调整后,将增辟存量人口专用“居住+社保”入户渠道

。对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开辟新的积分制入户通道

积分主要指标为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和拥有深圳合法产权住房年限(

或合法租赁住房)。

在投靠类迁户政策方面,入户条件同样有了适度的放宽。其中,配偶投靠入户政策分居时间,由满3年放宽至满2年;取消老人投靠入户政策多子女投靠人入户

“就小不就大、就近不就远”的条件限制,被投靠人入深户时间满8年可申请随迁。

  

  【延伸阅读】

深圳出台“1+2”人口新政

入深圳户口条件有变!

深圳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人口管理服务“新政”,新出台的《深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1+2”文件,将取代实施了近十年的大家熟悉的人口“1+5”文件,成为新时期深圳人口服务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这套“1+2”文件的出台,对深圳来说是个“重磅”。为什么这么说?建立经济特区以来的30多年,深圳之所以兴盛,之所以能保持活力,主要得益于大量外来人口与各层次人才源源不断地涌入。然而,在深圳这片不到2000平方公里的土地上

,目前实际管理的人口差不多有2000万

,人口密度全国第一。大约10年前,官方便提出深圳的发展面临着“四个难以为继”,其中之一就是人口问题(其它三个“

难以为继”是土地空间、能源、环境承载力),因为要实现经济高速发展就需要更多的劳动力投入,而城市已经不堪人口重负。可见,对于深圳来说,人口政策非同一般,如果不能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深圳便有可能“成也人口,败也人口”。

虽然大量涌入的人口给深圳的城市管理带来严峻挑战,但这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证明了深圳对人的吸引力,如果一座城市的人口只是“有出无进”,那它离衰退也就为时不远。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多不是问题,问题是能不能通过合理的政策疏导以及科学管理,让各类人口在深圳能有序流动、能得到尊重、能安居乐业。

这次深圳出台的“1+2”人口新政,着眼点一个是在调控人口总量规模的前提下,对人口结构和素质进行优化提升;另一个是对非深圳户籍人口尽可能做到科学管理、提升服务。

主文件的名称——《深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首先让人为之一振,“服务管理”四个字颇有温度,说明党委政府对于城市人口的理解,是“服务”为先,其次才是“

管理”,这种强化服务的思路必须手动点赞。

再一个,《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制定,将为解决深圳户籍和非户籍人口严重倒挂这个“老大难”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在深圳实际管理的2000万人口中,户籍人口还不到400万,户籍和非户籍1:4的倒挂比例,也是全国第一。近年来,户籍制度改革每年都是列入深圳重大改革项目的课题。

户籍人口少有什么影响?

举个例子,深圳警力是根据户籍人口来配备的,管理力量有多“捉襟见肘”可想而知。再举个例子,分配给一座城市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的多少,也是跟城市的户籍人口挂钩的,深圳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足10名,很吃亏,每次开全国人代会,在广东团分组时,都要和省里其它城市拼凑成一个小组,而隔壁人口总数跟深圳差不多的广州,全国人大代表的数量都够分成两个小组了。

深圳这次出台《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提出了要保持户籍人口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并拓宽了迁户的范围,优化了入户条件,这对于很多在深圳打拼多年、为城市发展作出很大贡献却还是非深圳户籍的人来说,实在是一大利好。

据了解,此次新政的制定本着这么几个原则:坚持统筹兼顾、总量调控,增强人口调控与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城市规划、社会管理的联动调控实效。坚持结构优化、素质提升,强化人才引进与培育,同步优化人口户籍结构与素质结构。坚持分类管理、多措并举,根据人口职业、来深时间和流动性的不同

,实施各有侧重的服务管理。坚持强化服务、包容发展,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

加强人口宏观调控,长期

在深工作居住的存量非户籍

人口有序转为户籍人口

在加强人口宏观调控方面,《若干意见》提出了几个目标和原则:发挥人口规划导向作用、以产业转型带动人口转型、增强空间规划人口调控实效、加强城市人口综合治理、扩大户籍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素质结构等。

有如下表述,值得注意:

与人口结构有关——以产业转型带动人口转型。坚持质量引领、创新驱动,大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及传统优势产业协调发展。严格控制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及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发展,继续推动存量劳动密集型产业与劳动力“双转移”,加快实施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引导社区经济组织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推动建立现代产业体系。

与政绩考核有关——将按照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总体要求,科学编制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实施分区域人口调控计划,将分区域人口调控计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与房地产供应有关——建立人口变动与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更新联动调整机制

,优化完善各行政区功能定位和规划用地布局。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规划,大力推进城中村改造,积极推进旧商业区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改造,推动高密度居住区域人口分流。深化产城融合,根据人口发展目标调控房地产供给总量

,优化交通基础设施布局。

与人口综合治理有关——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筑,依法严查严处各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加大对劳务工聚集区商贸等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力度,实现疏堵结合。

与户籍人口规模有关——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保持户籍人口有质量的稳定增长。修订《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完善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确保各类人才无障碍入户。增辟居住社保迁户渠道,将长期在深工作和居住的存量非户籍人口有序转为户籍人口。

与人口素质有关——加大各类创新型人才载体的建设力度,大力引进和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创业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充分发挥“孔雀计划”、高层次人才“1+6”、人才安居工程等政策激励作用,大力集聚高端优质人力资源。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多措施、多渠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

完善人口管理模式:居住证

社会应用功能将进一步丰富

在完善人口管理模式方面,《若干意见》提出两条:一是强化非深户籍人口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完善来深人口居住登记制度,落实居住登记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管理机制,确保登记信息完备准确。严格执行居住证“合法稳定居所与合法稳定职业”的办证条件,不断丰富居住证社会应用功能。二是强化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将整顿出租屋人均居住面积不达标、房中房等隐患问题

。提升人口公共服务水平,分类保障非深户籍人口公共服务。

在提升人口公共服务水平方面,

若干意见》提出,加大民生领域财政投入力度,推进公共服务均衡化,最吸引眼球的是提出“分类保障非深户籍人口公共服务”——根据非深户籍人口在深居住与社保缴交年限等条件,构建权责对等

、梯度赋权的多层次公共服务体系。对非深户籍常住人口,以居住证为载体,提供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并根据空间承载力及财政承受力,动态优化服务项目及保障标准

迁户条件调整优化,新辟

“居住社保”入户渠道

“1+2”文件中的两个配套文件,分别是《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对人才引进迁户的政策条件进行了优化调整

将纯学历型人才入户条件由大学本科降为大学专科,将技术性人才入户条件由大学专科且有中级职称降为中级职称

,将技能型人才入户条件由紧缺急需工种高级工降为紧缺急需工种中级工,同时明确其他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特殊型人才采取“绿色通道”方式专题解决。

《规定》新辟了“居住社保”入户渠道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居住社保迁户。居住社保迁户以积分制办法实施,积分主要指标为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和拥有深圳合法产权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本条规定人员迁户时,男性应当在55周岁以下,女性应当在50周岁以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

)目录。(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能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纳税迁户:

(一) 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

)目录。(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能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纳税迁户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三)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累计在24万元以上。(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

(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1.在深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迁户;2.在深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分居时间满2年后可以申请入户。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并予优先解决。(三)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四)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入户。(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国家统招计划内生源新生可以申请入户。(六)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驻深机构在编工作人员可以在指标额度内申请入户,其中省级(含副省级)政府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20名,地级市政府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10名。(七)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链 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深府〔2016〕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进一步促进深圳人口与经济

、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使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与深圳城市发展相适应,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工作目标。加强全市人口宏观调控,创新人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人口服务政策体系

,努力实现人口规模适度、结构优化、分布合理

、素质提升,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指导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总量调控,增强人口调控与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城市规划、社会管理的联动调控实效。

坚持结构优化、素质提升,强化人才引进与培育,同步优化人口户籍结构与素质结构。

坚持分类管理、多措并举,根据人口职业、来深时间和流动性的不同,实施各有侧重的服务管理。

坚持强化服务、包容发展,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

二、加强人口宏观调控

(三)发挥人口规划导向作用。按照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总体要求,科学编制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产业、土地、住房等专项规划与人口规划的衔接机制,统筹人口容量与资源配置关系。实施分区域人口调控计划,将分区域人口调控计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探索将人口评估纳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决策程序。

(四)以产业转型带动人口转型。坚持质量引领、创新驱动,大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及传统优势产业协调发展。严格控制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及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发展,继续推动存量劳动密集型产业与劳动力“双转移”,加快实施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引导社区经济组织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推动建立现代产业体系。

(五)增强空间规划人口调控实效。建立人口变动与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更新联动调整机制,优化完善各行政区功能定位和规划用地布局。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规划,大力推进城中村改造,积极推进旧商业区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改造,推动高密度居住区域人口分流。深化产城融合,根据人口发展目标调控房地产供给总量,优化交通基础设施布局。

(六)加强城市人口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发挥城市管理、社会管理、治安管理对人口调控的协同作用。建立健全市区联动、多部门参与的联合治理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筑,依法严查严处各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加大对劳务工聚集区商贸等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力度,实现疏堵结合。

(七)扩大户籍人口规模。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保持户籍人口有质量的稳定增长。修订《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

),完善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确保各类人才无障碍入户。增辟居住社保迁户渠道,将长期在深工作和居住的存量非户籍人口有序转为户籍人口。

(八)优化人口素质结构。加大各类创新型人才载体的建设力度,大力引进和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创业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充分发挥“孔雀计划”、高层次人才“1+6”、人才安居工程等政策激励作用,大力集聚高端优质人力资源。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多措施、多渠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

三、完善人口管理模式

(九)强化非深户籍人口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修订《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深府办〔2015〕18号),完善来深人口居住登记制度,落实居住登记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管理机制,确保登记信息完备准确。严格执行居住证“合法稳定居所与合法稳定职业”的办证条件,不断丰富居住证社会应用功能。

(十)强化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推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与社区网格化管理有机结合,建立覆盖全市人口的管理体系。推广完善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宜居出租屋创建、楼长和业主等社会力量自治、居住信息自主申报、网格员实地走访等管理方式,及时掌握实有人口动态居住信息。积极探索房屋租赁自愿登记备案管理。强化出租屋安全和治安监管,整顿出租屋人均居住面积不达标、房中房等隐患问题。

四、提升人口公共服务水平

(十一)加大民生领域财政投入力度。坚持统筹规划、重点突出、市区联动,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提升社会发展质量。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教育、医疗、住房、养老、文化、体育、计生、市政等领域财政投入,促进公共服务设施与人口规模、结构及其需求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十二)推进公共服务均衡化。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质化,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在空间分布、建设标准、管理水平等方面均衡发展。进一步优化市、区财政和投资体制,加大公共财政向相对薄弱片区倾斜力度,尽快缩小原特区内外公共服务差距。

(十三)分类保障非深户籍人口公共服务。坚持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可持续的原则,根据非深户籍人口在深居住与社保缴交年限等条件,构建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多层次公共服务体系。对非深户籍常住人口,以居住证为载体,提供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并根据空间承载力及财政承受力,动态优化服务项目及保障标准。对短期来深的商旅型人口

,重点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环境,提供公共卫生等服务。对无稳定居所和职业的短期流动人口,重点做好治安管理及公共安全服务。

(十四)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通过财政补贴、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各种投资形式参与社会事业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强化人口工作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决策、统一政策、统一协调”的模式,成立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各人口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拟定全市人口政策,统筹协调全市人口工作。各区(含新区,下同)成立区人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各街道综治办加挂街道人口办牌子。各区、街道人口办负责执行市人口工作决策,组织、协调和检查人口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健全人口服务管理职能部门与规划国土、交通、卫生、市场监管、教育、住房建设、城管等职能部门及各区的协同合作机制。

(十六)明确管理职责。推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服务管理体制,明确各区为人口属地化服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涉及人口服务管理各职能部门的服务管理重心、权限、队伍和经费向区下移,实现人口服务管理责、权、利相统一。充分发挥企业、社会组织和基层单位在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十七)加强人口统计监测工作。规范人口统计工作,修订《深圳市人口统计监测办法》,建立符合国家统计制度及市情的人口统计标准及信息发布制度。完善深圳市人口统计管理信息系统,规范整合人口统计数据,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常住人口统计数据和变动信息。建立全市非人口普查年份3‰人口抽样调查机制,科学监测深圳非人口普查年份人口变化情况。

(十八)推动人口信息大数据应用。以“织网工程”为基础,全面汇集人口信息,建立全市人口信息库,为人口、产业和城市空间布局的联动调整及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各区

、各部门充分发挥全市人口信息库作用,开发宏观分析及微观应用平台,全面提升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六、其他

(十九)本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5〕12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

  

business.sohu.com true 张江平台经济研究院 https://business.sohu.com/20160903/n467533370.shtml report 27508 入户深圳新政9月1日起执行深圳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人口管理服务“新政”,将之前只有全日制本科才能直接申请入户,放宽到现在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就可以;之前老人投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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