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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利好新政过期不候!私募满足8个条件可试点做市

  今天9月14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方案》,申请机构应自《评审方案》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送专业评审申请材料,逾期全国股转公司将不接收评审申请材料。另外,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就启动私募机构做市业务试点答记者问:

  1.为什么要开展私募机构做市业务试点?

  私募机构开展做市业务,有利于丰富新三板做市机构类型、有效发挥私募机构定价能力、改善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对提高全国股转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具有积极意义。为此,中国证监会分别于2014年12月、2016年5月发布《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4】118号文)、《关于做好私幕机构新三板做市业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6】40号文),对私募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有关工作进行部署。根据中国证监会部署,全国股转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发布《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方案》(以下简称《评审方案》)。《评审方案》的发布及实施,标志着私募机构做市业务试点(以下简称“私募做市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由于私募机构受监管程度、规范运作水平、合规意识相较于证券公司有所差距,为控制业务风险,初期采取试点方式,并适当控制试点规模,首批试点机构数量不超过10家。待试点开展一段时间后适时总结试点效果,评估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可行性。

  2.哪些私募机构可申请开展做市业务试点?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司制私募机构,可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试点:一是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财务状况稳健;二是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年均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二十亿元;三是申请机构及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四是具有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相关要求的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五是设有专门的做市业务部门,配备做市业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风控人员不少于1名;六是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的测试;七是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八是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3.私募机构申请从事做市业务试点应按何种程序办理?

  经全国股转公司备案,私募机构可从事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备案前,私募机构应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以下简称“专业评审”);通过专业评审的,全国股转系统将与其签署业务协议,向其出具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4.私募机构应如何申请专业评审?

  私募机构可按照《评审方案》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自《评审方案》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专业评审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承诺书、业务实施方案等内容。

  5.全国股转公司如何组织开展专业评审?

  《评审方案》规范了全国股转公司组织专业评审的原则、组织、内容、程序等。一是评审原则。专业评审工作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导监督下,坚持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评审标准以可量化指标为主,确保无自由裁量空间。二是评审组织。全国股转公司设立跨单位的评审工作小组,由评审工作小组承担评审工作具体事宜;评审专家由证监会私募部、公众公司部,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结算公司等5家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三是评审程序及内容。为降低市场成本,避免私募机构浪费资源投入,专业评审分为申请材料评审及现场验收两个环节。未通过材料评审的申请机构无须实质开展做市业务技术准备;在现场验收前,通过材料评审的申请人须完成相应业务、技术准备,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组织的上线测试。材料评审中,评审专家主要对申请材料及业务制度的完备性、申请条件的充分性等进行评分;现场验收中,评审专家将对有关申请机构业务技术实际准备及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验收。

  6.全国股转公司对私募机构开展做市业务试点有何特殊安排?

  按照监管一致性原则,私募机构享有与证券公司类做市商同等权利、义务,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

  同时,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私募机构业务运营特点做出了以下差异化安排:一是私募做市试点采用特殊经纪结算模式。由于私募机构不具备结算参与人资格,私募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并仅可通过一家具有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主办券商办理相关证券、资金的清算交收业务;二是为防范利益冲突,私募机构做市标的不得为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或间接持股百分之十以上的股票;三是私募机构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客户资金进行做市,做市资金来源仅限于其自有资金。

  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方案

  为做好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以下简称“做市试点”)的专业评审工作,根据《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4〕118号)、《关于做好私募机构新三板做市业务试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6〕40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评审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评审含义。私募机构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全国股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组织专家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含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及创业投资机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评价其合规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评审目的。按照稳起步、择优确定试点机构的原则,全国股转公司通过专业评审的方式,遴选出不超过10家私募机构进行做市业务试点。

  (三)评审程序。试点期间,专业评审集中一次进行,全国股转公司集中接收各私募机构提出的评审申请,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意见。

  (四)评审原则。专业评审应坚持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从被评审机构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实事求是地评价,减少自由裁量空间;评审工作不受其他因素干扰,评审尺度一致,对所有被评审对象一视同仁、不偏不倚;评审工作立足于简化程序,提高各个环节的效率。

  二、私募机构申请评审的基本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机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财务状况稳健;

  (二)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年均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二十亿元;

  (三)申请机构及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具有符合新三板做市业务相关要求的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设有专门的做市业务部门,配备做市业务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风控人员不少于1名;

  (六)具有风险控制水平高、操作性较强的做市业务交易及结算技术方案;并承诺在评审验收前,按要求完成各项技术准备,确保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的测试;

  (七)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

  (八)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评审机构

  (一)评审机构。全国股转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授权,设立跨单位的评审工作小组,由评审工作小组承担评审工作具体事宜。评审工作小组专家依据本评审方案对私募机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二)专家组成。评审工作小组专家来自证监会相关部门,基金业协会,中国结算公司,以及全国股转公司内设部门,每单位(部门)至少确定2人以上(含2人)参加评审工作小组。

  (三)评审方式。评审工作小组采用工作会议方式。评审工作小组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情况确定。每次评审工作小组会议原则上由7-9名专家参加,各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部门)至少有1人参加。

  四、评审流程

  评审流程主要包括私募机构提交申请、专业评审、业务技术准备及现场验收等四个环节。

  (一)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参与试点的私募机构应自本方案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见附件1)的要求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专业评审申请材料。逾期全国股转公司将不接收评审申请材料。

  (二)评审工作小组按照评分指标(见附件2)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打分,并在全国股转公司官方网站公布申请机构的得分排名情况及进入验收环节的机构名单。不具备本方案二(一)、(二)、(三)、(五)、(七)等款规定条件的私募机构,由申请机构撤回申请材料,不参加评审打分。

  (三)进入验收环节的申请机构应按全国股转系统、中国结算要求及申请承诺,在现场验收前完成机构、人员、资金、业务、技术等准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的上线测试、相关做市业务人员参加并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组织的培训。

  (四)评审工作小组将会同申请机构注册地证监局等相关派出机构,就申请机构的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以及申请承诺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现场验收。

  (五)全国股转公司报请证监会同意后,在官方网站公布通过验收并进入试点名单。

  五、评审及验收内容

  专业评审阶段,主要对申请材料中体现机构资本实力、资产管理规模、业务人员构成、监管及处罚记录、制度完备性等指标进行评审(具体评审内容见附件2)。

  现场验收环节主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验证,并核查申请机构做市业务、技术准备就绪情况。

  附件:1.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2.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内容

  3.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流程图

  附件1

  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内容

  私募机构报送的专业评审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

  简要说明本公司是否符合开展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以下简称做市业务试点)的各项要求和条件,公司关于开展做市业务试点的内部决策情况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简述公司做市业务试点准备工作情况。

  须提交如下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证明文件及会员证

  3.董事会或股东会等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最近三年经具备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6.实缴注册资本证明文件

  7.最近3年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文件

  8.申请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受到行政机关及自律组织的监管及处罚情况专项说明

  (二)承诺书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承诺书中就以下事项做出承诺,并盖章、签字。

  1.本公司及本人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了认真、仔细地审查,确认申报材料所载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

  2.在专业评价期间,保证不直接或间接地向评价专家提供金钱、物品及其他利益,保证不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专家对本公司的判断,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干扰评价专家的工作;保证在接受评价专家询问时,本公司及本人陈述内容真实、客观、准确。

  3.在现场验收前,按要求完成各项技术准备,确保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的测试。

  4.若本公司或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三)试点实施方案

  私募机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拟定做市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业务组织体系

  详细说明:本公司做市业务开展的模式及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内部组织机构、岗位设置,职责、权限划分及相互的分离与制约机制;做市业务与其他业务隔离机制;负责做市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配置、职责等。

  2.业务开展计划

  详细说明:本公司做市业务计划,开展做市业务所需资金的来源情况;初期做市资金批准额度,公司及管理层承诺一年内使用的做市资金;做市业务人员名册、资质证明文件、相关工作经验,或承诺在验收前配备的人员(含交易岗、投研岗和风控岗)数量及相关工作经验;做市交易及结算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单元及账户体系,以及做市资金、证券结算模式;自身开展做市业务的优势和不足等。

  3.主要业务环节

  详细说明:本公司做市业务账户体系及交易单元设置;做市资金的审批、调拨和使用;做市标的论证、获取,包括标的选择标准、价格及数量审批权限;做市股票报价的决策与执行;库存股头寸的决策及动态调节;退出股票做市;交易记录维护、信息管理及保密;做市业务人员奖惩及考核机制;做市业务会计处理;做市业务信息披露和报告安排等。

  4.业务隔离与合规管理

  详细说明:本公司做市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隔离制度与措施,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业务人员买卖股票、内幕交易等监控与防范措施;本公司对做市业务的内部稽核及合规管理措施等。

  5.风险控制

  详细说明:本公司做市业务风险监控的制度、流程和措施;风险控制的指标种类和阈值;异常情况的处置程序及措施等。

  6.业务技术方案

  详细说明:与做市业务交易、结算相关的技术系统架构、功能设计及开发进度安排。

  须提交如下附件:

  (1)做市业务操作规程

  (2)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

  (3)做市股票管理制度

  (4)做市资金管理制度

  (5)做市业务隔离制度

  (6)做市业务风险监控制度

  (7)做市业务合规管理制度

  (8)异常情况处理制度

  (9)内部报告与强制留痕制度

  (10)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11)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的合规审查意见书及风险管理审查意见书。

  (12)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批准做市资金额度的文件,公司及管理层出具的一年内使用做市资金金额的承诺函

  (13)做市业务人员名册、资质证明文件、相关工作经验说明,或承诺在验收前配备的人员(含交易岗、投研岗、风控岗、技术岗)数量及经验

  (14)负责做市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联络人员的联系方式

  申请专业评审的私募机构可以结合上述指引内容和本公司准备情况,详细说明试点实施方案的特点、做法、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申请材料的格式

  (一)封面

  1.标有“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公司名称。

  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公司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二)内容格式

  1.每份申请文件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2.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三)签发与盖章

  1.申请书应为申请人正式发文,须标明文号、签发人。

  2.申请文件应为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由申请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申请人盖章,保证与原件一致。

  3.申请文件应加盖骑缝章。

  (四)份数

  申请材料一式10份,并附电子版1份(PDF格式)。电子文件以光盘形式提交,并须在盘面上标明申请人名称。

  附件2

  私募机构做市申请材料评审内容

  序号

  评审内容

  1

  申请材料的完备性

  2

  是否属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

  3

  申请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况

  4

  申请机构及人员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情况

  5

  申请机构及人员近3年受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情况

  6

  是否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7

  实缴注册资本规模情况

  8

  最近3年的持续盈利情况

  9

  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率情况

  10

  持续经营的年限

  11

  3年年均资产管理规模情况

  12

  是否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

  13

  做市业务人员是否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14

  具备证券投资、证券交易、投资顾问相关经验的交易员数量(含已到位和承诺验收前到位的人员)

  15

  交易员相关经验(含已到位和承诺验收前到位的人员)

  16

  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银行、经济研究等相关经验的研究人员数量(含已到位和承诺验收前到位的人员)

  17

  投研岗人员相关经验(含已到位和承诺验收前到位的人员)

  18

  风控人员的数量(含已到位和承诺验收前到位的人员)

  19

  风控人员相关经验(含已到位和承诺验收前到位的人员)

  20

  做市业务技术支持人员数量(含已到位和承诺验收前到位的人员)

  21

  做市业务技术支持人员相关经验(含已到位和承诺验收前到位的人员)

  22

  公司层面批准的做市资金额度

  23

  公司及管理层承诺一年内使用的做市资金

  24

  公司层面做市业务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制度的完备性

  25

  部门层面做市业务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制度的完备性

business.sohu.com true 新三板千人汇 https://business.sohu.com/20160914/n468452798.shtml report 10672 今天9月14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方案》,申请机构应自《评审方案》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送专业评审申请材料,逾期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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